销售三无烟花伤人眼 伤者起诉获赔8.6万
2012-12-07 11:07: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余频道 | 作者:刘新云 钟小魏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闻某、张某赔偿原告何某各项经济损失86426.5元,被告闻某、张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1月4日,原告何某在被告闻某、张某经销店中购买了2009元烟花。同月10日,原告在家燃放所购烟花时左眼被炸伤,随后被送往南昌爱尔眼科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081.1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因被告未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生产商湖南省浏阳市某花炮厂及经销商闻某、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8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产品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应承担肇事烟花是合格产品的举证责任。庭审中,原告何某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实肇事烟花是在被告闻某、张某处购买,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闻某、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肇事烟花的生产厂家和是否系合格产品,该烟花本身亦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厂名厂址,故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闻某、张某依法应承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