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居家具“翘皮” 法院帮忙维权获赔偿
2013-03-19 08:50:53
中国法院网讯 (曹霞 张安) 购买新房本该享受乔迁之喜,而黄某却因装潢材料产品质量问题而转喜为忧。3月15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开鑫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黄丽经济损失3350元。
去年5月,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的黄丽到开鑫经营的门市部购买木质板材用于装饰新居,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是在销货清单中注明所购板材的数量、价格和品名,没有该板材的商标名。在装饰的过程中,黄丽发现部分制作完成的家具内壁面板有不同程度的“翘皮”现象。开鑫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问题仍未解决。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黄丽在消协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同年6月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开鑫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2004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徽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黄丽新居装修工程中木工装饰返修工程材料费、人工费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存在“翘皮”现象的家具只有南面右侧主卧室壁柜,其余家具没有问题。而有问题的家具评估价值为32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口头达成的协议,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品牌及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被告送货后,原告予以验货并签收,并将全部板材用于新居装修,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现原告装修家具部分出现“翘皮”质量问题,被告提供的产品应保证其最基本的使用性能,故被告应对原告新居右侧主卧壁柜返工损失予以赔偿,其余未出现“翘皮”现象的家具不予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去年5月,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的黄丽到开鑫经营的门市部购买木质板材用于装饰新居,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是在销货清单中注明所购板材的数量、价格和品名,没有该板材的商标名。在装饰的过程中,黄丽发现部分制作完成的家具内壁面板有不同程度的“翘皮”现象。开鑫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问题仍未解决。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黄丽在消协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同年6月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开鑫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2004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安徽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黄丽新居装修工程中木工装饰返修工程材料费、人工费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存在“翘皮”现象的家具只有南面右侧主卧室壁柜,其余家具没有问题。而有问题的家具评估价值为32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口头达成的协议,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品牌及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被告送货后,原告予以验货并签收,并将全部板材用于新居装修,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现原告装修家具部分出现“翘皮”质量问题,被告提供的产品应保证其最基本的使用性能,故被告应对原告新居右侧主卧壁柜返工损失予以赔偿,其余未出现“翘皮”现象的家具不予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郭楠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