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学习十八大精神有感
2012-12-04 08:53: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院长 赵祺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着力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将切实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王胜俊院长曾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法院要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思权源民。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更是人民法官的宗旨。人民法院经过长期开展队伍建设,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着宗旨意识不强、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当务之急,所以我们要全面贯彻十八大报告中“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精神。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活动,建立完善的廉政制度体系,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常思审判权为民所赋,也要为民所用。

  二是改进审判作风,心系于民。审判作风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信心,关系到公正与效率。从法院来讲,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客观上已成为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反应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确的审判工作指导思想的贯彻,妨碍了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审判作风并不是法官的个人行为,它代表的是法院的司法形象,审判作风有问题,足以使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我们要从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审判作风的紧迫性、重要性。我们要通过端正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增强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营造法治环境,实现司法为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是坚持能动司法,公信利民。我们要不断提升群众工作的能力,践行司法为民的群众路线。在工作中我们要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地服务群众,用真心贴近群众,用真情化解矛盾。构建满足群众需求的便民诉讼体系。进一步完善立案的工作流程,简化立案手续。加大硬件建设,推行网上立案、电话立案、假日立案等便民立案的新举措,实行假日法庭、巡回审判,最大可能的方便人民群众的诉讼,切实地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切实做好申诉信访工作,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申诉信访工作,实行申诉信访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要进一步完善院长接待日制度,通过健全台帐,确定专人跟踪办理申诉信访案件,逐案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制。从而有力地保证申诉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的问题。切实以公信树立法律权威,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是创新工作机制,司法为民。推行满足群众需求的诉讼指导制度。应当随案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指导当事人进行有效诉讼,帮助当事人减少或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全面延伸司法职能,积极推进“审务进社区(村镇)”工作,要精心组织开展“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乡村”等系列活动,直接深入到人民群众中间,“零距离”地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要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切实增强人民法院的亲和力。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经常性地对民调人员进行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人民调人员的调解水平和技巧,帮助民调组织健全调解制度,完善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增强调解权威,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司法为民,关键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司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我们只有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正确行使法院的职能,公平公正的开展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为推动社会稳定有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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