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不登记结婚 被判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
2012-12-03 10:33: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 作者:罗武欧
同居前,女友腼腆清丽,生下小孩后,“妻子”脾气暴躁,甚至殴打男方母亲。11月30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民事家庭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儿子由原告王强抚养,被告刘娟应承担子女抚养费26000元至子女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2009年3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看到被告清秀腼腆,原告十分喜欢,双方迅速陷入热恋。同年4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金首饰等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2月,双方生育一男孩。同居期间,双方十分恩爱,被告也很贤惠,对原告及家人很贴心。但自从生下小孩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大变,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不动就摔打物品。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不愿给小孩喂奶,原告便劝说了几句,引起被告发脾气。原告母亲出面调解时,被告恶言相向,并对原告母亲动了手。2011年9月,原、被告又一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不愿回家。期间,原告约请被告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遭到被告拒绝。
东乡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原、被告的非婚生男孩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男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应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妥,故非婚生儿子应由原告王强抚养,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江西省2012年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为4660元,被告刘娟每年应承担子女抚养费2330元至子女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本院结合被抚养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及被告的抚养能力等情况,酌定被告刘娟应承担子女抚养费26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09年3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看到被告清秀腼腆,原告十分喜欢,双方迅速陷入热恋。同年4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金首饰等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2月,双方生育一男孩。同居期间,双方十分恩爱,被告也很贤惠,对原告及家人很贴心。但自从生下小孩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大变,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动不动就摔打物品。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不愿给小孩喂奶,原告便劝说了几句,引起被告发脾气。原告母亲出面调解时,被告恶言相向,并对原告母亲动了手。2011年9月,原、被告又一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不愿回家。期间,原告约请被告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遭到被告拒绝。
东乡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原、被告的非婚生男孩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男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应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妥,故非婚生儿子应由原告王强抚养,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根据江西省2012年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为4660元,被告刘娟每年应承担子女抚养费2330元至子女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本院结合被抚养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及被告的抚养能力等情况,酌定被告刘娟应承担子女抚养费26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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