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法院成功调解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2013-04-27 10:44:07
     中国法院网讯 (伍佰祯)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4月25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经过主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非婚生女儿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农某当庭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儿至独立生活抚养费2.5万元。

  2011年6月,黄某与农某在南宁打工时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就开始同居。几个月之后,黄某突然发现怀孕了。于是,2011年11月两人返回大新县农某家居住生活。但是双方的交往遭到农某父母的激烈反对,并多次劝说黄某到医院做流产手术,可是黄某却不同意,坚持要将孩子生下来。为此,黄某自己返回娘家居住,并于2012年9月生下了一个女儿。

  自女儿出生后,由于需要照顾孩子,黄某不能外出工作,母女二人陷入了经济困难,为负担孩子的生活费,黄某多次向农某追索女儿抚养费,但他对女儿不闻不问,也不支付抚养费,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在无奈之下,黄某于3月18日向大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女儿由黄某抚养,农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为此,主办法官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主持调解,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非婚生子女也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的法律规定,主办法官从亲情、责任与法律角度,耐心细致地做被告农某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最终农某意识到自己作为女儿的生父应负担相应责任,也同意女儿由黄某抚养,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最后,双方以“各让一步”的姿态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非婚生女儿由原告黄某抚养,被告农某当庭一次性给付非婚生女儿至独立生活抚养费2.5万元。至此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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