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上法庭争"刘翔" 刘翔3岁时已有"刘翔牌"
2012-11-28 14:50:45 | 来源:京报网-北京日报 | 作者:高健
“飞人”刘翔已是家喻户晓,但商标中的“刘翔牌”与他毫无关系。26年前,刘翔3岁时,就已有一家上海企业注册了“刘翔牌”。耐克公司想注册“刘翔”为商标,遭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拒绝,27日,在北京市一中院,耐克公司为争“刘翔”状告商评委。
耐克公司代理人认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的姓名有巨大的商业和经济价值,他的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并且,经刘翔本人授权,耐克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
“你方同意刘翔在体育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吗?”法官询问商评委代理人。“同意,但刘翔的名气不能侵犯他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代理人指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早在26年前就注册了“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刘翔牌”注册时刘翔才3岁。
“‘刘翔牌’商标中,‘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代理人认为,如果耐克公司也申请注册“刘翔”商标,而且两者均使用于服装类商品,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所以商评委驳回了耐克公司注册“刘翔”的申请。
耐克公司代理人不同意商评委的看法,在他们看来,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上海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
该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名气应给在先商标让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名人的名字与在先商标发生冲突时,应保护在先商标。刘律师说,名人成名的时间,可以看做是在先商标和恶意抢注的分水岭。据他分析,恶意抢注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某领域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可见,恶意抢注必须发生在‘成名’之后,而且抢注人具有主观故意。”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争议商标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即使他人此后名气再大,该商标仍可继续使用。
耐克公司代理人认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的姓名有巨大的商业和经济价值,他的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并且,经刘翔本人授权,耐克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
“你方同意刘翔在体育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吗?”法官询问商评委代理人。“同意,但刘翔的名气不能侵犯他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代理人指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早在26年前就注册了“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刘翔牌”注册时刘翔才3岁。
“‘刘翔牌’商标中,‘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代理人认为,如果耐克公司也申请注册“刘翔”商标,而且两者均使用于服装类商品,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所以商评委驳回了耐克公司注册“刘翔”的申请。
耐克公司代理人不同意商评委的看法,在他们看来,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上海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
该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名气应给在先商标让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认为,名人的名字与在先商标发生冲突时,应保护在先商标。刘律师说,名人成名的时间,可以看做是在先商标和恶意抢注的分水岭。据他分析,恶意抢注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某领域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可见,恶意抢注必须发生在‘成名’之后,而且抢注人具有主观故意。”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争议商标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即使他人此后名气再大,该商标仍可继续使用。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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