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七年后的欠条 一次离婚后的聚餐
2012-11-27 10:54: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频道 | 作者:康军飞 李新春
  “强扭的瓜不甜,离婚可以,但抚养费要一次性支付6万元。”近日,在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调解工作开始不久,女方的父亲就直接明了地表明了态度,看似强硬的一句话却让承办法官松了口气:这次的调解工作,有戏!

  原告顾某与被告何某于2004年2月16日在湘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孩。由于夫妻聚少离多,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顾某遂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其与被告何某的婚姻关系。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启动了前置调解程序,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何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婚生小孩由她抚养,原告顾某承担全部抚养费。原告顾某称愿意承担抚养费,但被告何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也应当承担部分抚养费,双方自此就抚养费问题争论不休,调解工作进入了僵局。

  本着自愿调解、合法调解的原则,承办法官开始耐心的向被告何某解释关于抚养费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其说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母亲,何某也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其要求原告顾某承担全部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过承办法官细致耐心的做工作,被告何某的父亲终于松口:抚养费要一次性支付6万。然而原告顾某表示他的经济条件也不好,又没有固定工作,要一次性支付6万元对他来说太难了,希望能减少一部分,而被告何某则坚持不肯减少抚养费,调解工作再次进入僵局。

  此时,被告何某的父亲提出了一个方案:原告顾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另外向孩子出具一张2万元的后续抚养费欠条,注明欠条生效日期自小孩读高中开始,该费用由孩子决定是否主张或放弃。对这一方案,承办法官随即向被告何某指出,这种欠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但原告顾某经考虑后同意了被告何某的这一方案,“我们夫妻缘分尽了,但孩子永远是我的一份责任。”最终,原告顾某与被告何某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婚生小孩由被告何某抚养,原告顾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原告顾某另外向其8岁的女儿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后续抚养费的欠条,注明该欠条自孩子读高中起生效,一张7年后的欠条就这样产生了。

  拿着调解协议和欠条,双方都如释重负,临近中午,被告何某的父亲主动邀请原告顾某及其姐姐到家里吃饭,“尽管离婚了,但好歹做了8年的亲戚,这份感情还是在的,一起到家里吃顿饭,好聚好散。”老人如是说。

  “其实不是真的要他打欠条,只是想以这种方式提醒他,就算离婚了,他也是孩子的爸爸,有义务抚养孩子。”事后被告何某向承办法官解释道,“孩子跟爸爸很亲,尽管我们离婚了,但希望孩子得到的父爱不会少。”其实,一场失败的婚姻中,不论谁对谁错,都没有真正赢的一方,而孩子却往往是这场离婚战争中最无辜的牺牲者,一张7年后的欠条,一次离婚后的聚餐,不仅让我们看到了这对夫妇对孩子浓浓的爱与责任,也看到了他们在这场离婚纠纷中冷静、理智的处理方式,好聚好散,亲子关系不可散。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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