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人民司法贵在坚定信心
2012-11-15 08:39: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 梁冰
十八大报告宣示了我们党将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进这4个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奠定了我国今后发展的大政方针,同时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进方向,对人民法院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思路。笔者认为,人民司法要践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提和基础之一是要树立高度的自信,只有自信才能自觉、自强,才能振奋精神,凝心聚力,赢得佳绩。
首先,信心来自对党忠诚的坚定信念。政治是法治的导向和灵魂,法治则是政治的精髓和核心。有了明确的奋斗方向,法律才能焕发生命力,体现出价值和地位。回顾党的历史,虽然有过挫折和曲折,经历了无数风风雨雨,但是党始终以无比坚强的勇气和意志直面困难,带领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主心骨,是中华民族的中流砥柱,是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坚强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实现人民福祉,实现民族复兴,关键在党。人民法院是党通过司法途径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信念,才能站得更高,眼界更宽,心胸更开阔,才能做到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可以说,对党的领导有信心,就会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信心,就会对进一步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信心。
其次,信心源于中华文化的丰厚沉淀。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是一个民族的精神脊梁。正是有了对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中华文化才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坚守民族特色,历久弥新。同理,植根于中华文化土壤上的中华法文化也是我们值得自豪的丰富财产。“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义》)”、“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发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荀子君道》)”、“法之生也,以辅仁义。今重法而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淮南子泰族训》”……礼法一体的高度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民本思想早已成为中国法文化的千年传统。相比侧重技术层面的西方法文化,中华法文化更重视法的实效和目的:制定法与判例法、习惯法互相匹配,儒释道三教合一,“本正源清,万事理顺”,发展至今更是讲求“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哪一点比西方汗牛充栋的浩瀚法典逊色呢?因此,我们要深入挖掘和提炼中华法文化的有益思想,从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优秀法文化中吸取营养,获得文化自觉和自信。
第三,信心出自人民司法的传承纳新。判断一种司法体制或者法治思想是否先进的标准,不是逻辑和论证,而是普通民众的社会实践和感同身受。任何与自然规律、与人性相悖、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都是行之不远的,都最终会走到民众的对立面。人民期待什么,我们就应该想什么,而不是临摹移植、照搬照抄。我国的人民司法运作方式是司法实践者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智慧结晶,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的结果,它不单具有裁判的性能,还有具有政治服务和行政服务的性能。这个特征符合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的期望。近年来,人民司法传承了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吸收了西方司法的民主理念,创新了适应国情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建立了人民调解、诉调对接、能动司法等工作机制,积极寻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具体实践中既讲严格规范,也讲深入实际;既讲法言法语,也讲群众语言;既能升堂问案,也可巡回审判;既重调解,也重裁判,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这是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人民司法的高度评价,更加坚定了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为民的信心。
第四,信心基于司法实践的探索积累。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 霍姆斯)”。高超的司法能力不是从天上掉下来,它来源于日积月累的审判执行实践。实践出真知,丰富的司法实践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和自信源泉。尽管在发展的道路上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遭遇过坎坷,甚至付出巨大的代价,但司法的人民性没有变,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没有变,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正的神圣职责没有变。从这个角度讲,每一次短暂的停顿都是为了看清方向,每一起引起争议的法律事件都是一个刻骨铭心的反思课堂。法治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离不开广大法官捍卫法治的艰辛付出和实践。面对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状况,广大法院干警在司法活动中讲法治也讲政治,做法律家也做政治家,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担负起了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的温暖和法律的价值。所有这些业绩,不仅是责任和使命,更是一种信任和激励,让我们信心百倍地投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程中。
眼界决定境界,自信源于清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我们要勇于承担建设者和实践者的历史责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以奋发有为、只争朝夕的拼搏精神,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道上开拓进取、砥砺前行。
首先,信心来自对党忠诚的坚定信念。政治是法治的导向和灵魂,法治则是政治的精髓和核心。有了明确的奋斗方向,法律才能焕发生命力,体现出价值和地位。回顾党的历史,虽然有过挫折和曲折,经历了无数风风雨雨,但是党始终以无比坚强的勇气和意志直面困难,带领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主心骨,是中华民族的中流砥柱,是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坚强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实现人民福祉,实现民族复兴,关键在党。人民法院是党通过司法途径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信念,才能站得更高,眼界更宽,心胸更开阔,才能做到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可以说,对党的领导有信心,就会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信心,就会对进一步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信心。
其次,信心源于中华文化的丰厚沉淀。文化是民族的血脉和灵魂,是一个民族的精神脊梁。正是有了对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中华文化才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坚守民族特色,历久弥新。同理,植根于中华文化土壤上的中华法文化也是我们值得自豪的丰富财产。“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义》)”、“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发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荀子君道》)”、“法之生也,以辅仁义。今重法而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淮南子泰族训》”……礼法一体的高度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核心,民本思想早已成为中国法文化的千年传统。相比侧重技术层面的西方法文化,中华法文化更重视法的实效和目的:制定法与判例法、习惯法互相匹配,儒释道三教合一,“本正源清,万事理顺”,发展至今更是讲求“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哪一点比西方汗牛充栋的浩瀚法典逊色呢?因此,我们要深入挖掘和提炼中华法文化的有益思想,从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优秀法文化中吸取营养,获得文化自觉和自信。
第三,信心出自人民司法的传承纳新。判断一种司法体制或者法治思想是否先进的标准,不是逻辑和论证,而是普通民众的社会实践和感同身受。任何与自然规律、与人性相悖、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都是行之不远的,都最终会走到民众的对立面。人民期待什么,我们就应该想什么,而不是临摹移植、照搬照抄。我国的人民司法运作方式是司法实践者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智慧结晶,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的结果,它不单具有裁判的性能,还有具有政治服务和行政服务的性能。这个特征符合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的期望。近年来,人民司法传承了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吸收了西方司法的民主理念,创新了适应国情的诸多理念和制度,建立了人民调解、诉调对接、能动司法等工作机制,积极寻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具体实践中既讲严格规范,也讲深入实际;既讲法言法语,也讲群众语言;既能升堂问案,也可巡回审判;既重调解,也重裁判,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完美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这是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人民司法的高度评价,更加坚定了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为民的信心。
第四,信心基于司法实践的探索积累。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 霍姆斯)”。高超的司法能力不是从天上掉下来,它来源于日积月累的审判执行实践。实践出真知,丰富的司法实践是人民司法的宝贵财富和自信源泉。尽管在发展的道路上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遭遇过坎坷,甚至付出巨大的代价,但司法的人民性没有变,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的真挚感情没有变,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正的神圣职责没有变。从这个角度讲,每一次短暂的停顿都是为了看清方向,每一起引起争议的法律事件都是一个刻骨铭心的反思课堂。法治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离不开广大法官捍卫法治的艰辛付出和实践。面对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状况,广大法院干警在司法活动中讲法治也讲政治,做法律家也做政治家,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担负起了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的温暖和法律的价值。所有这些业绩,不仅是责任和使命,更是一种信任和激励,让我们信心百倍地投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历程中。
眼界决定境界,自信源于清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我们要勇于承担建设者和实践者的历史责任,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以奋发有为、只争朝夕的拼搏精神,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道上开拓进取、砥砺前行。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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