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做不成拔刀相向 致一疯一伤两败俱伤
2012-11-14 10:48:35
     中国法院网讯 (王永东 葛永忠)  原被告因不能做夫妻,被告一怒之下突然拔刀相向,造成一伤一疯,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聂元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90554.1元的50%,即人民币45277元。

  2010年原告与被告刘芙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因原告难以忍受被告刘芙的性格,便向被告刘芙提出分手并要其打胎,但被告刘芙不肯,双方为此经常争吵。5月10日白天争吵后,晚上8时30分左右,被告刘芙来到原告的住处,原告刚好开门外出,正关门时被告刘芙朝原告腰部刺了一刀,后原告被其朋友送到高安市骨伤医院治疗。次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到城北派出所报案。被告刘芙听说原告报案,就打电话要原告到派出所撤案并同意打掉小孩。2011年5月11日下午,被告刘芙在原告的陪同下到高安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做检查,初步诊断早孕,之后两人来到医院门诊大楼门口,被告刘芙还是想留住小孩与原告和好,原告不同意,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原告遂跨上摩托车准备离开,此时被告刘芙拿出水果刀朝原告肚子上刺了一刀,原告立即往医院里跑,被告刘芙追上原告后又在原告身上刺了几刀。随后原告被抬到高安市人民医院ICU室抢救,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29124.76元,后转至南昌市曙光手足外科医院治疗,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1648.53元。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原告的损伤构成重伤甲级、八级伤残。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委托宜春赣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刘芙目前是否有精神病、有无受审能力进行鉴定,2012年2月13日该鉴定所出具了赣西司法鉴定所(2011)司鉴字第10070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芙患有精神分裂症(处发病期),目前无受审能力。刑事案件裁定中止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芙赔偿损失。

  高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所受损伤系由被告刘芙直接侵害所致,且被告刘芙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被告刘芙对原告因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原告在向被告刘芙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时,行为和语言均有所偏激,未能正确处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相当的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刘芙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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