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诉讼成本 格尔木法院电话调解外地合同纠纷
2012-11-09 10:37: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青海频道 | 作者:龚建华
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法官通过电话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涉及两外地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苏徐州某建筑公司与辽宁丹东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建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工程结束经双方验收合格一周内,某电器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但是某电器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仅支付了100000元工程款,剩余50000元一直未付。
格尔木市法院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皆不在格尔木,如果按正常程序开庭审理判决,双方当事人须不停地往返于住所地与格尔木之间,会极大地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如果硬判下来,义务方很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对将来的执行造成一定的困难,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
案件承办法官便电话征求当事人能否接受通过调解进行处理,在征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法官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与当事人一起分析案情,找出双方的问题所在,再用法律条文逐一对照,使当事人充分明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经过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耐心的释法明理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某电器公司一次性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45000元。为表示诚意,某电器公司特地委托人将款项送到法院,当着法官的面将45000元钱交到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人手中。某建筑公司亦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自愿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在本案中,案件的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承办案件的法官却本着“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的一心为民服务的宗旨,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其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减少了当事人往返奔波的劳累和困苦,节省了诉讼成本,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并即时履行,格尔木市法院法官为当事人着想、公正廉洁的办案作风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江苏徐州某建筑公司与辽宁丹东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建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完成土建工程,工程结束经双方验收合格一周内,某电器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但是某电器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仅支付了100000元工程款,剩余50000元一直未付。
格尔木市法院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皆不在格尔木,如果按正常程序开庭审理判决,双方当事人须不停地往返于住所地与格尔木之间,会极大地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如果硬判下来,义务方很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对将来的执行造成一定的困难,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
案件承办法官便电话征求当事人能否接受通过调解进行处理,在征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法官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与当事人一起分析案情,找出双方的问题所在,再用法律条文逐一对照,使当事人充分明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经过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耐心的释法明理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某电器公司一次性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45000元。为表示诚意,某电器公司特地委托人将款项送到法院,当着法官的面将45000元钱交到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人手中。某建筑公司亦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自愿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在本案中,案件的标的额虽然不大,但承办案件的法官却本着“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的一心为民服务的宗旨,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其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减少了当事人往返奔波的劳累和困苦,节省了诉讼成本,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并即时履行,格尔木市法院法官为当事人着想、公正廉洁的办案作风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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