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造成教学楼下沉赔百万 法院力促和解执结
2012-11-09 10:10:36
     中国法院网讯 (何芳华)  11月8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和解执结了一起标的达106万元的案件,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09年9月22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小学以广西河池市某置业投资公司在其教学楼一侧施工造成其教学楼一侧基础不均匀下沉,墙体开裂、楼板断裂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0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0元,然而被告却一直未能自动履行其义务。

  2012年2月1日,该小学向金城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即对该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然而调查结果却发现该公司资金周转不足,尚有工程保证金及银行贷款上千万未还,案件到此似乎进入死局,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然而,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经过努力,终于发现该公司有将注册资金外借的行为,法官认为,因该行为导致该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属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作为公司股东的王某、李某分别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系该公司实际管理者,应对该公司的规避执行的负有不推卸的责任,法院将王某、李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冻结李某的银行存款106万元,王某、李某对此提出异议,经法院举行异议听证会后依法驳回。 

  至此,被执行人终于了解规避执行的行为是行不通,2012年8月4日该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小学协商并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在协议签订三个月内一次性还清96万元,并承担执行费9600元,并以李某的106万元做为执行担保。

  11月8日下午,广西河池市某置业投资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标的达百万的案件终于和解执结,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工作态度让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小学感动,同时也让被执行人充分了解到法院的判决不是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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