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法官力促十二年跨省追债案和解执结
2012-11-06 10:13: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金城江频道 | 作者:何芳华
  11月5日上午,来自贵州省的覃某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领取到被拖欠12年的39100元欠款,当即拉着法官的手激动的说:“谢谢法官,要不是你们,我这笔钱也许就这样打水漂了”。

  1998年7月7日,余某欠覃某货款57765元,并约定于1999年10月30日前还清,逾期不还的以位于广西河池市的余某的房产作抵押,还款期限已过,余某却一直未能还款,覃某在几次催款无果后将余某诉至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2000年11月3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余某在一个月内付清所欠货款577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30元,其他诉讼费570元,共计60565元。原以为这次能拿到货款的覃某再次失望了,余某逾期仍不归还欠款。2001年2月25日覃某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余某是广西河池市金城江人,该法院将该案委托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金城江区法院接手该案后,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仅有每月1000元多元的收入,经法官做工作,双方达成协议,从2001年11月起由法院每月从余某的工资中扣留400元用以还款,然而至2009年5月法院扣足36000元后,此后余某的工资卡上再无款项汇入,且至此失去踪迹。

  今年6月1日覃某向金城江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某偿还余款本金24565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143元。执行法官立案后经过多方调查,终于联系上余某,并多次到余某家中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以年利率6.5%计算双倍利息,被执行人应支付的双倍利息为6530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只需支付本金24565元、执行费1143元、利息14392元,并自愿放弃其余的利息50912元。现余某已将款项支付完毕,覃某长达十二年的跨省追债路终于圆满结束了。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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