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化法院全面推进“执转破”工作
2018-05-02 09:25:28
中国法院网讯 (杨凯) 日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充分发挥“执转破”制度在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积极作用,认真制定了全面推进“执转破”作战计划,助力全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强化认识,提高“三个意识”的政治自觉。2017年,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示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该院自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看齐意识,以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为契机,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打通积极部分执行难问题的现实需要,积极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统筹协调,踏好“一、二、三、四”破产审判节拍。坚持全院工作“一盘棋”思想,“执转破”适用必须满足当事人书面同意“执转破”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两个条件,正确处理好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三方的协调工作,打通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之后的解决民商事纠纷“执转破”第四环节。
攻坚克难,勇做快速破解执行难的“尖刀连”。依照《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探索破产建议审理程序,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面,对于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执转破”简易案件,在听证、破产告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程序终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缩短时限、快审快结。
强化认识,提高“三个意识”的政治自觉。2017年,最高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示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该院自觉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看齐意识,以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件为契机,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打通积极部分执行难问题的现实需要,积极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统筹协调,踏好“一、二、三、四”破产审判节拍。坚持全院工作“一盘棋”思想,“执转破”适用必须满足当事人书面同意“执转破”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两个条件,正确处理好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三方的协调工作,打通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之后的解决民商事纠纷“执转破”第四环节。
攻坚克难,勇做快速破解执行难的“尖刀连”。依照《破产法》的原则和精神,探索破产建议审理程序,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面,对于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执转破”简易案件,在听证、破产告知、债权人会议、债权审查认定、财产清查、程序终结等环节实行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缩短时限、快审快结。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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