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应把握好“五个时机”
2012-10-11 14:41: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临潼频道 | 作者:张瑞松
  执行和解作为执行阶段化解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运用的适时、得当,当能有助于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和被执行人基本的生活、生产的保障。但如果未能正确把握适用执行和解的情形、时机,也未认真审查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反而会为被执行人拖延时间、逃避执行提供机会,进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给执行工作造成被动,有的甚至发展成为信访案件,并将降低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司法满意度。因此,在执行案件中使用执行和解时必须权衡利弊,尽最大可能地做到趋利避害,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和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产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为了实现执行和解的目的和正确处理执行和解中的各种关系,在适用执行和解时除了需要掌握和熟练运用和解的一般策略和方法之外,还需要结合执行案件的特点抓住能够有效促成和解、化解纠纷的“五个时机”。

  1、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时,大多被执行人思想准备不足,还未做好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的准备,加之执行通知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在被执行人无力一次性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劝说容易就债务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

  2、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第一次谈话时,应耐心作好法律释明工作,讲清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打消其抗拒法院执行的消极心理,督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此时也是做好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和解工作的良好时机。

  3、被执行人财产被法院查控后。当被执行人得知自己的财产被查控后,大多数被执行人的态度会发生波动,将消极逃避变为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这恰是促使其履行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的大好时机。

  4、被执行财产的评估报告出来后。评估报告出来后,被执行财产的价格基本确定。一般来说,大多数评估价格要比买进价和市场价要低,有的则大大低于被执行人的心理价位。此时被执行人往往舍不得财产低价处理而积极筹措钱款,并希望与申请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

  5、被执行财产经拍卖流拍后。被执行财产经拍卖流拍,说明该财产不能理想地被市场接受,其价值兑现受挫。此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心态都会随之发生变化,申请执行人唯恐降价拍卖后其债权得不到足额的受偿,被执行人则唯恐其财产价格一跌再跌。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期望都会重新调整,有利于执行法官促使其达成互谅互让的和解协议。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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