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其父母监护不力 叔叔起诉变更侄子监护人
2012-09-27 10:28: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石门频道 | 作者:陈格卫 王洪斌 覃自茹
对未成年人,如果监护人监护不力,该怎么办呢?日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申请监护权变更一案。一名小男孩的叔叔以自己的哥哥和嫂子在对侄子的监护期间未尽到监护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将侄子的监护人变更为他本人。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张明与张峰是两亲兄弟,1996年,哥哥张峰与嫂子孙欣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7日生下一子,取名张凯。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张峰与孙欣于2000年8月10日自愿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按照离婚协议,婚生子张凯由张峰带养,孙欣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在抚养孩子期间,张峰经常打牌赌博,并因参与违法活动被劳动教养两年,孙欣也于2007年上半年与他人结婚。由于张峰、孙欣离婚后对张凯很少进行照顾,张凯的爷爷便将孙子一直带在身边生活。2008年,申请人张明见父亲年老体弱,便将父亲和侄子张凯一起接到他在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的家中居住、生活,并照料至今。张明觉得自2008年到现在,都是由自己和妻子实际担当了对侄子张凯的监护责任。为此,他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张峰、孙欣的监护人资格,并变更张凯的监护人为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峰、孙欣虽为张凯法定监护人,但自2000年8月离婚后至今,一直未对婚生子张凯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也未尽法定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张峰现无固定职业,靠打零工为生,且未建有自己的住房,经济条件差;被申请人孙欣再婚后,新组合家庭的经济状况亦比较差,且与婚生子张凯很少往来。无论是从二人以往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来看,还是从二人现在履行监护责任的能力来看,若由其二人继续担任张凯的监护人明显会对被监护人不利。而申请人张民和妻子刘莹从2008年以来,已实际承担起对侄子张凯的监护责任近五年,并明确表示愿意尽力担负张凯的监护人职责直至其成年。同时,张凯虽为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4周岁,其对自身的权利保护已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诉讼中,张凯也自愿表示今后继续跟随叔叔张明生活,并接受对其进行监护,被申请人张峰、孙欣分别出示了书面意见对申请人张明和刘莹提出的变更张凯监护人的请求表示同意。据此,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张峰、孙欣对张凯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明、刘莹为张凯的监护人。(文章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条 :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第20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是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张明与张峰是两亲兄弟,1996年,哥哥张峰与嫂子孙欣登记结婚,1997年10月27日生下一子,取名张凯。后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张峰与孙欣于2000年8月10日自愿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按照离婚协议,婚生子张凯由张峰带养,孙欣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在抚养孩子期间,张峰经常打牌赌博,并因参与违法活动被劳动教养两年,孙欣也于2007年上半年与他人结婚。由于张峰、孙欣离婚后对张凯很少进行照顾,张凯的爷爷便将孙子一直带在身边生活。2008年,申请人张明见父亲年老体弱,便将父亲和侄子张凯一起接到他在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的家中居住、生活,并照料至今。张明觉得自2008年到现在,都是由自己和妻子实际担当了对侄子张凯的监护责任。为此,他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张峰、孙欣的监护人资格,并变更张凯的监护人为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峰、孙欣虽为张凯法定监护人,但自2000年8月离婚后至今,一直未对婚生子张凯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也未尽法定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张峰现无固定职业,靠打零工为生,且未建有自己的住房,经济条件差;被申请人孙欣再婚后,新组合家庭的经济状况亦比较差,且与婚生子张凯很少往来。无论是从二人以往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来看,还是从二人现在履行监护责任的能力来看,若由其二人继续担任张凯的监护人明显会对被监护人不利。而申请人张民和妻子刘莹从2008年以来,已实际承担起对侄子张凯的监护责任近五年,并明确表示愿意尽力担负张凯的监护人职责直至其成年。同时,张凯虽为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4周岁,其对自身的权利保护已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诉讼中,张凯也自愿表示今后继续跟随叔叔张明生活,并接受对其进行监护,被申请人张峰、孙欣分别出示了书面意见对申请人张明和刘莹提出的变更张凯监护人的请求表示同意。据此,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张峰、孙欣对张凯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明、刘莹为张凯的监护人。(文章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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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条 :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第20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是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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