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2-09-11 08:21: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杨树明 卫建萍 徐永其
改革内容
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为了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案件范围、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自此,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推进情况
逐步确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
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领域探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但是,由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对公诉案件开展和解的法律依据不足,各地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效力等不尽统一,人们对通过立法对公诉案件和解作出明确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了改革任务。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将建立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改革任务。
同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通过在已经积累一定实践经验的地方法院调研后,起草了《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意见》,对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及程序、法律效力等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刑事和解的重要意义,并对和解的范围、内容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2011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指示,刑四庭起草了《关于刑事和解调研概况及立法建议》,提出进一步的立法建议。
2012年3月,立法机关在全面总结司法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尝试经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得以初步确立。
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座谈会,黄尔梅副院长就刑事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关系、如何将已有实践规范到法律框架之内等问题提出意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保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刑事和解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
典型经验
上海金山法院:刑事和解修补邻里关系
“你早啊。”“早呀,这鸡毛菜长得可真快。”不久前的一天清晨,家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百家村的张小山(化名)与邻居吴大伯拉着家常。但谁能想到两家曾经交恶,张小山为此还站在了刑事被告人席上。
去年7月中旬,因各自自留地排水等琐事,本是邻居的张小山和吴大伯发生了争执。推搡中,吴大伯被张小山用一硬物砸中左眼部,造成眼部受伤流血,左眼眶内壁侧骨折,并左臂骨折,构成轻伤。
考虑到双方系邻居,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金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多做调解工作,力促双方和解。经过细致的工作,张小山当庭表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十分痛悔,并向吴大伯真诚道歉,一次性赔偿吴大伯医疗费等2.5万元。吴大伯也表示对张小山予以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撤回了对张小山的起诉。
据统计,该院自2009年以来,共有150余名被告人被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90余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缓刑,不仅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金山法院是从2008年开始探索启动这项工作的,具体的做法是:逐渐扩大适用范围,除了自诉和故意伤害外,逐步扩展到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轻微盗窃、信用卡诈骗等案件;整合优势资源,成立刑事和解专项合议庭;成立刑事和解课题组,开展专题研讨。在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上,金山法院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与会法院代表的高度肯定。
点 评
和谐社会中刑事法治新理念
刑事和解为当今司法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基于创造和谐社会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刑事和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效果,值得肯定。
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是使犯罪人用有意义的方式对所犯罪行为负责,在真正意义上对被害人作出补偿,其最核心的价值理念是被害人保护思想。在被害人的地位得到承认的同时,必须看到犯罪虽然被看做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个人关系冲突,同时也被看做犯罪人与国家的冲突。
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案件的选择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愿的肯定等方面都需要公权力的介入,通过制定统一的实施意见,明确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指导刑事和解的规范适用,使其具有普适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刑事和解在法律授权的幅度内进行,使刑事和解在合法、合理、有效、有序的轨道上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和解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也是真正和谐社会语境下所要求的刑事和解。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瑜青
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为了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案件范围、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自此,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推进情况
逐步确立公诉案件和解制度
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领域探索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但是,由于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对公诉案件开展和解的法律依据不足,各地适用和解的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效力等不尽统一,人们对通过立法对公诉案件和解作出明确规定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了改革任务。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将建立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改革任务。
同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通过在已经积累一定实践经验的地方法院调研后,起草了《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意见》,对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及程序、法律效力等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刑事和解的重要意义,并对和解的范围、内容等作出原则性规定。
2011年10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指示,刑四庭起草了《关于刑事和解调研概况及立法建议》,提出进一步的立法建议。
2012年3月,立法机关在全面总结司法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尝试经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刑事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得以初步确立。
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座谈会,黄尔梅副院长就刑事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关系、如何将已有实践规范到法律框架之内等问题提出意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保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刑事和解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
典型经验
上海金山法院:刑事和解修补邻里关系
“你早啊。”“早呀,这鸡毛菜长得可真快。”不久前的一天清晨,家住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百家村的张小山(化名)与邻居吴大伯拉着家常。但谁能想到两家曾经交恶,张小山为此还站在了刑事被告人席上。
去年7月中旬,因各自自留地排水等琐事,本是邻居的张小山和吴大伯发生了争执。推搡中,吴大伯被张小山用一硬物砸中左眼部,造成眼部受伤流血,左眼眶内壁侧骨折,并左臂骨折,构成轻伤。
考虑到双方系邻居,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金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多做调解工作,力促双方和解。经过细致的工作,张小山当庭表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十分痛悔,并向吴大伯真诚道歉,一次性赔偿吴大伯医疗费等2.5万元。吴大伯也表示对张小山予以谅解,并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撤回了对张小山的起诉。
据统计,该院自2009年以来,共有150余名被告人被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90余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缓刑,不仅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金山法院是从2008年开始探索启动这项工作的,具体的做法是:逐渐扩大适用范围,除了自诉和故意伤害外,逐步扩展到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轻微盗窃、信用卡诈骗等案件;整合优势资源,成立刑事和解专项合议庭;成立刑事和解课题组,开展专题研讨。在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和解工作座谈会上,金山法院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与会法院代表的高度肯定。
点 评
和谐社会中刑事法治新理念
刑事和解为当今司法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基于创造和谐社会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刑事和解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效果,值得肯定。
刑事和解的主要目的是使犯罪人用有意义的方式对所犯罪行为负责,在真正意义上对被害人作出补偿,其最核心的价值理念是被害人保护思想。在被害人的地位得到承认的同时,必须看到犯罪虽然被看做加害人与被害人的个人关系冲突,同时也被看做犯罪人与国家的冲突。
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案件的选择问题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愿的肯定等方面都需要公权力的介入,通过制定统一的实施意见,明确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指导刑事和解的规范适用,使其具有普适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刑事和解在法律授权的幅度内进行,使刑事和解在合法、合理、有效、有序的轨道上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和解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也是真正和谐社会语境下所要求的刑事和解。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瑜青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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