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2012-09-07 08:30: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沈荣 刘源
  改革内容

  让合议庭制度更加名副其实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制度能充分发挥法官的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但是,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009年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了“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任务,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职责”。

  同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改革措施:一是通过明确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以随机组成为主,避免固定合议庭存在的弊端,同时鼓励进行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功能;

  二是通过明确合议庭内部审判长、承办法官及其他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

  三是通过规定合议庭成员共同庭审、阅卷、评议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运行机制;

  四是通过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关系,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

  五是通过完善和改进考评机制,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充分发挥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职能作用。

  推进情况 

  科学配置 提升审判绩效

  合议庭制度改革不只是一个单纯审判组织改革的问题,还涉及法院的审判管理机制以及法院的人事管理、职业保障等诸多环节。因此,完善合议庭制度,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

  《规定》出台以后,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部署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措施,全面开展加强合议庭职责的改革。结合自身实际,总结审判管理经验,推出一系列有力举措。

  山东青岛中院建立了“五化”合议庭工作模式,将合议制改革与审判管理创新结合起来,实现了合议庭组成专门化、合议庭庭审可视化、合议庭评议规范化、合议庭裁判透明化、合议庭评价多元化的阶段性目标,大大提升了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

  浙江金华中院明确院长每年应办理案件2件以上,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每年应办理案件4件以上,各业务庭长每年办理案件12件以上。

  陕西西安中院从2003年开始设立专业化合议庭,目前共有专业化合议庭47个。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了金融、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专业化合议庭。

  还有辽宁大连中院、广西高院等等,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现象正在逐步改变,经过科学配置的合议庭不仅提高了办案质量,还提升了审判效率。

  典型经验 

  “1411”让合议庭更具活力

  2009年4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启动了“1411”合议庭制度改革。

  该院合议庭除院长、副院长和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外,均由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实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相分离的工作制度,审判辅助工作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速录员)负责。这一合议庭构建模式简称“1411”模式,即1名副庭长、4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速录员)组成至少2个合议庭,副庭长在合议庭中任审判长。

  改革还对合议庭及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规范。在新的合议庭工作模式下,法官平等、独立地发表意见,参与合议,充分体现司法民主的原则,有效提升了合议庭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并带动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与此同时,该院按照全方位的审判管理规定,对合议庭审判工作的不同阶段进行实时监督,并按相关规定对合议庭办理案件的质量进行严格评查。

  “1411”合议庭制度改革后的三年,大连中院综合结案率均保持在创记录的91%以上,审判工作呈现出人均结案数量增加、人均结案率提高、人均指标完成率提高、人均调撤率提高、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人均存案数量减少“四升两降”的良好运行态势。

   专家点评

  “唤醒”合议制

  合议制具有集合智慧、相互监督等多重效用,然而由于繁简分流机制不畅等主客观原因,合议庭功能常常失之空洞、流于形式,被批评为“合而不议”、“议而不决”。如何“唤醒”沉睡已久的合议制,最高法院司改办2009年颁布了专门的规范,启动合议制司法改革。各地法院也根据程序的审级、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等,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合议庭功能,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发。

  比如大连中院的“1411”模式,从司法专业化入手,并实行分工合作和集体负责,体现了对当代社会特征和司法功能目标的准确把握,在我国转型时期司法所面临的多重纠结的困境中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广西高院则针对海事、涉外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点,以合议制团队作战方式解决了司法的独立、专业与负责三重要求相互纠结的死扣。

  简单地说,合议庭制度改革的目标在于:一是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当下司法所面临的问题之新、之难、之复杂、之专业,是现行司法体制形成的时代所无法预测乃至想象的,仅凭个体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储备,也往往难以面面俱到。真正意义上的合议庭,在决定法律问题时可以综合不同意见,以准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增强判决的公正性。

  二是以审判质量促进司法效率。完善的合议庭制度通过专业化团队作战和集体负责,能够生产高质量的司法产品,减少返工和售后服务(比如信访、再审、发回重审、判后答疑等等),从而产生附带效率。

  三是有助于以合议庭内部制约促进司法公信和司法独立。合议庭所形成的司法监督,以直接参与和过程监督替代了外部干预和事后监督、以专业性的同行监督替代了行政性的外行监督、在重大疑难案件中以法官个体独立和相互制约为基础的集体负责替代仅以社会效果问责的风险责任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傅郁林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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