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合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4-05-26 15:16: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源
  法院合议制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在实现诉讼民主化,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合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合议制暴露的诸多问题,期待解决。

  一、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对合议制的影响

  合议制要求由三名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就目前而言,法院的办案人手不足以保障合议制的正常运行,有的业务庭在人手不够时到处借人组成合议庭,而且大量的案子不仅要求在审限内审结,而且还要求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以致于法官在办案时投入很大的精力,常常疲于办案。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了合议庭即使能正常组成,但也无法正常运转的局面,实践中常常出现在宣布开庭时有三名审判员在审判席上,但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就剩下一名审判员在审判席上的现象;以致于出现了“一人审案、三人署名”、“形合实独”的不正常现象。

  二、错案追究制对合议制的功能发挥的影响

  错案追究制度的一般只追究承办法官的责任,对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的责任规定不明确,缺乏对合议庭集体责任的追究。承办人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往往对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及对审委会的决定即便是不公正也不再努力进行解释、说明。

  三、案件领导签发制对合议制的影响

  实行案件领导签发制,当分管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或让合议庭再做评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分管院长的意见能起到很大的作用,甚至能取代合议庭的意见成为判决的内容,消弱了合议庭功能的发挥。

  四、诉讼费交纳办法对合议制的影响

  在基层法院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诉讼费交纳办法又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要减半收取,造成收取费用的锐减。法官在选择审理程序时,合议制则是首要选择,简易程序很少使用(调解、撤诉的除外),影响了办案效率。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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