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城法院:执行合议促公正
2003-11-05 20:09:09
     中国法院网讯 (杜衍庆)  为切实解决执行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加大执行透明度,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实行重大执行案件和重要执行事项合议制。

  对于涉府、涉企、外地委托执行以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薛城法院一律实行执行合议制,由执行合议庭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合理执行方案。承办人必须按照预定方案实施执行措施,在实施执行中遇到新情况确实需要更改执行预案的,必须向执行合议庭报告,经合议后才可进行。对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强制措施的,一律先由承办人拟出具体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后报院长审批。同时,拟对查封、扣押财产作出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等处理方式时,必须由合议庭合议后,会同司法鉴定科等部门组织实施,严禁承办人自主作出决定。

  薛城法院还规定,需要采取拘传、司法拘留、罚款等有关强制措施的情形,必须由承办人写出书面材料,经合议庭审查后报院长批准,对未经合议庭合议的,院长一律不予批准。对需要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案件,一律由承办人将追加、变更的理由、事实形成书面材料,由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决。同时规定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时,承办人必须将调查材料、相关手续报合议庭审查,由合议庭作出具体决定。

  此外,对需要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一律由承办人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执行过程和案件具体事实,列出相关证据,交合议庭审查,合议庭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坚决防止承办人为避免案件超期而随意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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