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法院“原情执行”感动被执行人
2012-08-23 15:58: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贺力平
“杨法官,你在不在办公室?我打工的建筑工地昨天结账了,我等下送钱到你那里来”。8月22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杨华荣刚到办公室,就接到被执行人李某打来的电话,让杨法官喜出望外的事,通过原情执行,李某从逃避执行己经转变到主动履行了。
原来,2011年初,双清区高崇山镇的李某在去建筑工地干活的路上骑摩托车把路人孙某给撞伤了,造成孙某十级伤残,李某只答应赔医药费,受害人不得己起诉,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孙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525元,李某没有履行义务,受害人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后,承办法官杨华荣调查后发现,李某家庭比较贫困,不但无存款,住的房屋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修建的,其父母都己年老体弱,李某的妻子患有腰病,不能干重体力活,一家生活来源全靠李某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挣钱。
今年一月份,杨华荣传唤李某来法院谈话,见到李某在寒冷的冬天穿着薄薄的衣服,杨法官顿生恻隐之心。主动把该案的实际情况向主官副院长进行了汇报。副院长约见了李某,并耐心细致地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李某的抵触情绪渐渐消除。随后,该院为李某争取了一千元的救助款。针对李某的实际困难,法官又做起了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孙某也同意减免李某的部分赔偿义务。面对此情此景,李某感动地热泪盈眶,连声说:“法院对我这么好,我一定主动履行,等我打工有钱了,不用你们上门,我自己第一时间交来”。
李某在农闲时,就和村里的建筑队到邵阳市区建筑工地上打工。8月21日,工地完工结算,李某顺利地拿到了工资。今天,李某就如约履行了自己的诺言。
据了解,双清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针对不同的个案情况区别对待,因案而宜、因时而宜、因人而宜,制定灵活机动的执行方案,采取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心换心、放水养鱼等多种执行方式,不仅考虑案件事实,还考虑社会人情,慎用或少用强制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实现了事理、法理、情理的有机统一。
原来,2011年初,双清区高崇山镇的李某在去建筑工地干活的路上骑摩托车把路人孙某给撞伤了,造成孙某十级伤残,李某只答应赔医药费,受害人不得己起诉,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孙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525元,李某没有履行义务,受害人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后,承办法官杨华荣调查后发现,李某家庭比较贫困,不但无存款,住的房屋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修建的,其父母都己年老体弱,李某的妻子患有腰病,不能干重体力活,一家生活来源全靠李某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挣钱。
今年一月份,杨华荣传唤李某来法院谈话,见到李某在寒冷的冬天穿着薄薄的衣服,杨法官顿生恻隐之心。主动把该案的实际情况向主官副院长进行了汇报。副院长约见了李某,并耐心细致地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李某的抵触情绪渐渐消除。随后,该院为李某争取了一千元的救助款。针对李某的实际困难,法官又做起了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申请执行人孙某也同意减免李某的部分赔偿义务。面对此情此景,李某感动地热泪盈眶,连声说:“法院对我这么好,我一定主动履行,等我打工有钱了,不用你们上门,我自己第一时间交来”。
李某在农闲时,就和村里的建筑队到邵阳市区建筑工地上打工。8月21日,工地完工结算,李某顺利地拿到了工资。今天,李某就如约履行了自己的诺言。
据了解,双清法院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针对不同的个案情况区别对待,因案而宜、因时而宜、因人而宜,制定灵活机动的执行方案,采取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心换心、放水养鱼等多种执行方式,不仅考虑案件事实,还考虑社会人情,慎用或少用强制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实现了事理、法理、情理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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