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海洛因 四川一农妇被判无期徒刑
2012-08-16 11:24:48
中国法院网讯 (周志刚 李惠) 8月14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企图通过铁路携带毒品一案的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35周岁的李某某系四川省越西县农民,女,文盲。
2012年3月29日11时40分许,李某某携带毒品,在成昆铁路普雄火车站准备乘坐5620次旅客列车前往成都。在站台上,铁路警察在开展查缉工作时,发现李某某神情紧张,且护住手提袋不让警察检查。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警察从手提袋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块,李某某当即承认是携带的海洛因。公安机关当着李某某的面将毒品可疑物称量,净重为338.6克。经鉴定,其含量为48.74%。据李某某交代,她本人铤而走险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是为了获取6000元“好处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现年35周岁的李某某系四川省越西县农民,女,文盲。
2012年3月29日11时40分许,李某某携带毒品,在成昆铁路普雄火车站准备乘坐5620次旅客列车前往成都。在站台上,铁路警察在开展查缉工作时,发现李某某神情紧张,且护住手提袋不让警察检查。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警察从手提袋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块,李某某当即承认是携带的海洛因。公安机关当着李某某的面将毒品可疑物称量,净重为338.6克。经鉴定,其含量为48.74%。据李某某交代,她本人铤而走险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是为了获取6000元“好处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