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报批约定“楼房加层权”被判合同部分无效
2012-07-25 08:16: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阆中频道 | 作者:阆法宣
  早已约定好的楼房加层权,双方发生争执对簿公堂。近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柏垭法庭一审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于2009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中“将四楼空间(48平方米)卖给原告并由原告自己修建房屋”的约定无效,其余约定合法有效。

  建房中途杀出个“程咬金”

  随着柏垭场镇的不断发展,不少手头宽裕的农民都纷纷上场买房或者搭伙修房,张某便是其中的一个。

  2009年,还是乡里乡亲的张某与江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同时约定:江某将其所有的位于阆中市柏垭镇柏垭场沙溪大街门面一间(48平方米)卖给张某,同时约定将三楼空间(96平方米)和四楼空间(48平方米)卖给张某;由张某自已修建房屋,水、电、气一并归张某所有,价款共计50000元。   

  签订合同当天,张某就将50000元交与江某,之后江某协助张某将《土地使用证》和水、电、气手续变更登记到了张某名下。

  2012年初,张某依双方约定修建了三楼的房屋,之后在继续修建四楼时遭到江某妻子的阻拦并发生纠纷。原来,江某的妻子不同意张某继续修建房屋了。

  此时,所有的建材和雇佣的工匠都已经全部准备就绪,“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建房工作不得不停下来。

  在处理纠纷时,当地派出所干警和居委会领导都告诉张某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老乡翻脸告到法庭

  张某将江某夫妻俩推上被告席。张某说,我与被告江某签订合同时,他的老婆也在场,虽然没有她的签字,而且我已经修了一层房屋,显然被告二人是没有异议的。可被告现在却信口雌黄,显然没有诚信。我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不能无理取闹阻扰我修建第四层房屋。

  被告代理人称,虽然原被告可以自由约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第四层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但没有经过规划设计和住建部门的批准,所以他的建房受阻是法律规定所致,不能认定该合同有效。

  诉讼中,法庭还调查到,2011年12月,原告在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了三楼房屋的建房许可手续并已经入住该房屋。

  法院判决合同部分无效

  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诉争房屋的第三层因原告已经在相关行政部门办理了建房许可手续并已入住,该房屋已成既定事实,故法院对三楼房屋不予处理。

  法院还认为,该房屋第三层的楼顶(即第四层空间48平方米)属于该楼房的共用部位,应系该楼房所有业主的共同所有。业主间只可以约定四楼空间的使用权不能约定修建房屋的权利,能否在四楼空间修建房屋应由建房者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建房许可证后才有建房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和被告江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中关于四楼空间(48平方米)卖于原告张某并由原告修建房屋的约定无效;该《房屋买卖契约》中其余约定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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