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哺乳期被开 公司赔偿3万元
2012-07-16 15:33: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频道 | 作者:曲信奇 刘国军
女员工哺乳期内被开除,日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案情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最终达成互谅互让的共识,当天即达成了被告在60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30000元的调解协议。
原告吕某于2005年12月到被告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处工作,在岗工作至2009年12月,停止工作的原因是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月,原告申诉至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和失业手续、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2008年和 2009年参加培训的差旅费、支付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的哺乳期工资、补缴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备用金、返还2009年8月、9月、10月的部分工资和 11 月全月工资。
该委经审理裁决撤销被告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告为原告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手续、 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2 月至 2010年3月的工资18813元、被告按照公司规定为原告报销 2008年和2009 年参加培训的差旅费、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12月至 2010 年3 月的社会保险费,原告返还被告备用金10000 元。原告不服,诉至芝罘法院。
承办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多次主持调解,但仍因被告要 60 日才能付款而未能达成一致。承办法官锲而不舍,又经过与被告多次面谈、通话等了解到,被告60日才能付款是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层层审批,并非是一种不愿意调解的托辞。承办法官一方面将被告的难处详细告知原告,另一方面也将原告生活的不易、作出的让步等告知被告,原、被告最终共达成了被告在60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30000元的调解协议。
原告吕某于2005年12月到被告某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处工作,在岗工作至2009年12月,停止工作的原因是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月,原告申诉至烟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和失业手续、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2008年和 2009年参加培训的差旅费、支付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的哺乳期工资、补缴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备用金、返还2009年8月、9月、10月的部分工资和 11 月全月工资。
该委经审理裁决撤销被告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告为原告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手续、 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12 月至 2010年3月的工资18813元、被告按照公司规定为原告报销 2008年和2009 年参加培训的差旅费、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12月至 2010 年3 月的社会保险费,原告返还被告备用金10000 元。原告不服,诉至芝罘法院。
承办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多次主持调解,但仍因被告要 60 日才能付款而未能达成一致。承办法官锲而不舍,又经过与被告多次面谈、通话等了解到,被告60日才能付款是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需要相关部门层层审批,并非是一种不愿意调解的托辞。承办法官一方面将被告的难处详细告知原告,另一方面也将原告生活的不易、作出的让步等告知被告,原、被告最终共达成了被告在60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30000元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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