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法院调解如儿戏 法官亮剑促自动履行
2012-07-04 10:52:25
中国法院网讯 (肖知平) 法院以调解结案解决纠纷本是定纷止争的最好方式。但以调解为名企图减轻义务、逃避法律责任的作法,实为法律不容。日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对义务人晓以利害,三日内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以调解为名逃避法律赔偿责任的雇员受害赔偿案。
事情要追溯到2011年12月的一天,原告盛某到被告谭某、阳某、罗某等4 人承建的工地做工时,不幸受伤,构成八级伤残。经双方协商未果,盛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多元。在审判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谭某自愿赔偿盛某58000元,于2012年6月10日全部付清,若被告谭某未按期履行,则其他三被告就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谭某并未按调解书履行,经盛某多次催促也分毫未付。于是,盛某依照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尚在医院治疗的盛某经常电话催促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在向审判该案的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知悉了部分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同时还同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期间,执行法官联系了其中一主要被执行人谭某,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按法院生效调解书履行的法律后果,并限其三天内履行调解书的全部义务,否则将视情节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罚款、拘留。
该案执行的第三日,申请执行人盛某给法院打来电话:“黄法官你好,我前两天申请执行的案子谭某已经把钱送到我手上了,请你们不要执行了,谢谢你们!你们的办案效率真是高啊!”至此,该案在三天内得到圆满执结,实现了“和谐执行”的良好效果。
事情要追溯到2011年12月的一天,原告盛某到被告谭某、阳某、罗某等4 人承建的工地做工时,不幸受伤,构成八级伤残。经双方协商未果,盛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多元。在审判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谭某自愿赔偿盛某58000元,于2012年6月10日全部付清,若被告谭某未按期履行,则其他三被告就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谭某并未按调解书履行,经盛某多次催促也分毫未付。于是,盛某依照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尚在医院治疗的盛某经常电话催促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在向审判该案的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知悉了部分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和住址,同时还同步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期间,执行法官联系了其中一主要被执行人谭某,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按法院生效调解书履行的法律后果,并限其三天内履行调解书的全部义务,否则将视情节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罚款、拘留。
该案执行的第三日,申请执行人盛某给法院打来电话:“黄法官你好,我前两天申请执行的案子谭某已经把钱送到我手上了,请你们不要执行了,谢谢你们!你们的办案效率真是高啊!”至此,该案在三天内得到圆满执结,实现了“和谐执行”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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