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最大毒品案宣判 涉案毒品超250公斤
2012-06-21 11:16:09
     中国法院网讯 (杨雄波)  6月2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楚雄州建州以来最大的一件毒品案,被告人杨小能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老熊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0年1月,楚雄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获得一个人的通讯号码,遂将该号码报技侦支队,经一年多的工作,了解了这个人的基本动向,2011年3月15日掌握与这人有联系的一伙人将向境内贩卖一批毒品而且数量巨大,毒品入境地点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景哈乡篱笆桥边防检查站附近的山上,楚雄州公安局即时向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请示,同意由楚雄州公安局成立专案工作组开展侦破。2011年3月17日,专案组赶赴西双版纳州,3月18日专案民警跟踪上这伙入境的人并弄清了使用的交通工具。

  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3月18日晚,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的配合下,专案组在这伙人入境后必经的景洪市橄榄坝农场七分场附近乡村公路三个岔口分点设伏堵截,23时30分,在小寨路段堵截的民警首先发现可疑车辆并进行堵截,各个伏击点的民警迅速靠拢将车辆控制,驾车人老熊、乘车人杨小能被抓获,当场缴获杨小能手持的长枪一支、配套弹夹一个、子弹30发,手枪弹夹一个、子弹7发,老熊插于腰间的手枪一支、弹夹两个、子弹15发。当场对二人驾驶的牌号为云K-JQ686黑色皮卡车进行检查,在该车后货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8包,在驾驶室后排座位上查获毒品可疑物4块,18包毒品可疑物称量净重257.499千克,4块毒品可疑物净重1.42千克。经讯问,二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得以侦破。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6日,被告人杨小能雇请被告人老熊开车,约定事后给付10万泰铢。同年3月18日凌晨5时许,二被告人从老挝的磨丁走小路进入中国磨憨镇,杨小能打电话给其表弟杨金强(在逃)驾驶云K-JQ686黑色皮卡车来接。当天下午由杨金强骑摩托车探路,杨小能指路,老熊开车,19时许到达边境“缅甸山”处的橡胶地里等待,21时许,送毒品的人过来后,将毒品从对方车上搬运到云K-JQ686皮卡车上,并将一支长枪、一支短枪和装有子弹的两个弹夹递给杨小能,杨小能自己拿着长枪和一个弹夹,把手枪和一个弹夹递给老熊,老熊把手枪插于腰间,弹夹放于上衣口袋内。后杨金强骑摩托车在前探路,二被告人驾车沿路返回。23时26分到达橄榄坝农场七分场路段时,杨金强在公安民警盘查其他车辆时逃脱,23时30分,被告人杨小能、老熊驾车经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云K-JQ686黑色皮卡车货箱内用绿色背包包装的毒品可疑物18包(共计462块)、驾驶室后排座位上放于绿色迷彩背包内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可疑物4块及二被告人携带均已上膛的卡宾枪(长枪)一支,内装弹夹1个子弹30发,帕拉贝鲁姆手枪一支,内装弹夹1个子弹10发,另还有内装子弹7发、5发的弹夹各一个。缴获的毒品经称量、鉴定:18包毒品可疑物净重257.499千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含量为15.79%;4块毒品可疑物净重1.42千克,系毒品海洛因,含量为82.28%。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小能违反我国禁毒法律,雇请被告人老熊开车,携带上膛枪支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57.499千克、毒品海洛因1.42千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杨小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老熊系受雇佣参与运输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武装掩护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大,应予以严惩。被告人老熊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小能及其辩护人提出是被蒙骗,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杨小能明知是毒品而组织人员武装掩护运输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老熊的辩护人提出老熊不知运的是毒品,亦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如实供述犯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综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杨小能、老熊在无期徒刑以上处刑和老熊的辩护人提出对老熊在无期徒刑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据此,判决被告人杨小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老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57.499千克、毒品海洛因1.42千克,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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