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发票拒付款 法院判决不支持
2012-06-18 10:08: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常德频道 | 作者:谭淑君
收了货物拒付款,理由只因未开增值税发票。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某纸业公司给付原告王某货款65000元。
2010年4月份开始,原告王某向被告某纸业公司销售烟煤,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2011年5月,经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盖有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证明一份。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又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65000元货款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原告未开增值税发票而拒付货款。无奈,原告遂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纸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约定卖方必须出具增值税发票为买方的付款条件,则原告给付发票的义务不属于主给付义务,而属于从给付义务,且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应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在给付货款后,如原告不履行出具发票的义务,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或向有关税务机关投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0年4月份开始,原告王某向被告某纸业公司销售烟煤,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2011年5月,经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盖有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证明一份。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又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65000元货款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原告未开增值税发票而拒付货款。无奈,原告遂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纸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约定卖方必须出具增值税发票为买方的付款条件,则原告给付发票的义务不属于主给付义务,而属于从给付义务,且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这一主给付义务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应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在给付货款后,如原告不履行出具发票的义务,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或向有关税务机关投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