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岁孩童遭遇车祸骨折 为民法官夜执行
2012-05-24 10:01:30
     中国法院网讯 (覃玉奇)  5月21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院长甄建棠在办公室里迎来了两位特殊客人,他们是该区天子山镇泗南峪居委会的村民钟高明、雷雪梅夫妇,专程来法院送来锦旗,对执行法官为其儿子钟彦执行得4.5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表示谢意!

  2007年2月21日下午5时许,三岁的孩童钟彦在自家门口的公路边玩耍时,被柯立金驾驶的农用车撞倒,致使小钟彦多发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小钟彦的伤评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主柯立金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主柯立金与小钟彦的父母就治疗赔偿问题发生纠纷。2007年9月11日,钟彦的父母将柯立金告上法院,同年11月8日,武陵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彦父母不服,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3月4日,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柯立金赔偿钟彦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5983.1元(已付7045元),定于2008年3月12日前支付10000元、5月12日前支付10000元、12月12日前全部付清。

  二审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柯立金未按约定履行法律义务。2010年4月7日,钟彦的父母向武陵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柯立金自动履行17045元后任然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钟彦的法定代理人钟高明向法院举报柯立金除经营一辆大货车,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柯立金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柯立金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可被执行人柯立金只报告其举债情况没有如实向法院报告上述财产。2010年7月5日,执行法官以虚假报告财产为由对被执行人柯立金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其亲属当场代为履行2000元,柯立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只是因为欠债太多没有能力履行,余款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同年7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柯立金尚欠赔偿款26938元,定于2010年9月30日前履行5000元、12月15日前履行5000元、2011年12月15日前履行完毕;若柯立金能提前一次性履行,申请执行人承诺可以适当予以减免赔款数额。协议达成后,法院提前解除了对柯立金的拘留。鉴于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中止执行。

  此后,被执行人柯立金断断续续只自动履行近9000元,尚欠18000元一直拖着未履行。

  2012年初,当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钟高明一家因小孩车祸治疗债台高筑,妻子又体弱多病,全家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打零工为生,决定恢复执行。可被执行人柯立金与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不与执行法官见面。

   5月11日,执行法官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通过走访调查,没有找到柯立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意外发现被执行人柯立金的妻子在天子山镇信用社有一笔存款,执行法官当即对该笔存款采取了限制支取措施。柯立金见妻子的存款被冻结后,连夜赶回天子山镇,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提出生意差、小孩读书开支大,请求执行法官主持协调让申请执行人适当减免赔款数额。经执行协调,当晚十时许,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柯立金所欠申请执行人钟彦赔偿款18000元,当场付清16500元,余款1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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