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官李红星爱打羽毛球说开去
2012-05-14 11:40: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金华
  5月11日上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必须,五项制度”巡讲团成员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的李红星,在河南专场报告会中,不但用生动事例讲述了如何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和方法,而且用一定的篇幅阐述并鼓励法官要注重自己健康时尚的业余生活,听后令人耳目一新。

  作为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一等功获得者,李红星有着令人羡慕的工作成绩:他办案神速,年均结案近800件,连续5年名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结案第一名;他追求“案结事了”,在他审结的4337件案件中,没有出现一起因工作不当的信访投诉,案件调解撤诉率在80%以上;他的办案经验《人民法院报》在全国“两会”期间连续三期进行宣传推广。

  在常人看来,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一年办理那么多的案件,平时一定忙的不可开交,加班加点应是常事,还能抽出时间去打羽毛球,有点不可思议。但李红星却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拥有健康的身体,才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法官首先是人,也有七情六欲,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业余爱好,只要健康时尚,都应当鼓励。”李红星不愧为是法官英模,这段话说得多好啊!其实,办案之余的李红星爱好非常广泛,由其酷爱打羽毛球,他不但加入了北京市羽毛球协会,经常参加北京市法院系统内的比赛,而且还报名参加一些全国业余性的比赛,以此陶冶情操,强健体魄,磨练意志,并经常取得较好名次。

  正如李红星所说,法官应拥有健康的身体。然而目前全国法官的健康状况却非常令人担忧。据来自邹城法院的调查报告显示,有六成法官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法官体检完全健康率还不到40%,审判一线法官的健康状况尤为严重。法官身体健康状况不佳绝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2011年9月份,河南孟州法院为全体干警进行的健康体检中,只有3人健康,占4.6%;53人亚健康,占80.3%;10人有各种不同程度的疾病,占15.1%。河南濮阳市台前县法院健康检查结果显示,有七成法官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法官体检完全健康率还不到30%。河南虞城县法院虽然每年都要定期为干警检查身体,但依然有10多位刚刚退休或面临退休的法官身体出现不良状况,有的还是绝症,个别青年法官患高血压、心脏病等情况也较普遍,给家人和单位造成经济和工作上的损失。

  造成法官健康状况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纠纷逐年增多,法院审判任务日趋繁重,法官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相当多的法官成天忙于办案,精神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精神和身体都得不到很好的休息和舒缓。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造成身体严重透支,许多法官的身体都处于“亚健康”状态,有些疾病不能得到及时的检查和医治,积劳成疾,由小疾养成大患。

  二是新时期对案件审理质量提出的高标准、新要求,导致法官心理压力过大。目前,在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的同时,案件审理的难度也不断增大,办案要求臻于完善,标准逐步提高,不仅要求法律效果,而且要求社会效果。一些案件的背后,可能还会有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而这些压力又给承办法官带来了难以想象的精神负担。法官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注重办案的文明性和科学性,还要注重办案效果的和谐性和终结性,一旦发生恶性事件或上访事件,承办法官还要被追究相关责任,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担心出现差错而时时如履薄冰,常常处于一种“案未结、心难安、情难稳”的压抑状态,长期导致心理疲劳、精神压抑,严重影响法官心理健康。

  三是法官每天除了开庭,就是坐在办公室阅卷、研究案件,要不就是操作电脑、赶写文书,长期伏案工作,缺乏活动和运动,身体的各项生理机能出现弱化、退化现象。有些法官,特别是一些年轻法官,健康保健意识不强,忽视身体健康,对于一些小病小灾不往心里去,有病硬撑着,以为年轻力壮,可以扛过去,结果导致小病养成大患;有的健身意识不强,平时缺乏锻炼,降低了对疾病的抵抗能力;还有的是生活不规律,饮食不平衡,不注意休息,不懂得日常保健,结果导致身体越来越差。

  令人欣慰的是,法官健康状况不佳的问题已经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河南省委省政府也明确规定:凡工作时间满5年的均可享受5至14天的年带薪休假。全国各级法院也纷纷定期组织法官进行身体检查,建立法官健康档案,丰富法官业余文化生活,设置健身设施和法官活动中心等文娱活动场所,丰富干警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实法院文化的内涵,为法官办公、办案营造和谐的氛围。就在李红星在河南高级法院作完报告的当天中午,虞城县人民法院“法官爱心基金”捐款活动正式启动,全院100多名干警纷纷捐款,款项将全部用于资助生病的法官患者和生活困难的法官家庭。

  作为巡讲团成员的李卫星,在完成巡讲主题的同时,带头提倡并关注法官健康生活,令人尊敬。

  (作者单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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