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十多年丈夫病故 儿媳状告公婆析产继承
2012-05-09 10:00:16
中国法院网讯 (王志红) 王女士的丈夫李某2004年3月患病去世后,王女士领着儿女从打工地回到公婆家生活。后来,王女士因家庭琐事与公婆发生矛盾搬出,并状告公婆要求分家析产并继承遗产。日前,案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涉及的房屋双方已履行完毕。
王女士与李老汉的儿子李某1993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与李老汉夫妇共同生活,所住一院房屋为李老汉夫妇于1990年修建,共计10间。
1997年,王女士夫妇同往甘肃瓜州县柳园镇打工,并于同年10月在柳园镇312国道旁修建了砖木结构门面房五间及部分附属用房。之后,王女士一家在柳园镇生活至丈夫去世。期间李老汉夫妇在家务农,因只有一个儿子,也没有分家。
王女士丈夫去世后与公婆生活时,柳园镇的房屋由其出租收费。2009年,李老汉夫妇出资组织人力在原旧有房屋的前后院空地修建若干房屋,儿媳王女士未出资、也未参与。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首先,争议的位于南闸村四社房屋虽系李老汉夫妇在儿子婚前修建,但王女士与李老汉的儿子李某自1993年结婚至2004年已11年多,生育一女、一子,已成为家庭成员,且王女士母子三人具有南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她们对争议的房屋应有资格予以分割。因涉案房屋作为最基础和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其分割主要是基于分家,分家只能是在现有家庭成员之间,故该房屋分割时对已去世的李某不再涉及。房屋分割问题,在庭审调解时双方达成了协议,即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闸村争议房屋的西跨耳两间、厦房三间归王女士母子三人所有,上房四间、东跨耳一间归李老汉夫妇所有。其次,因李某去世,王女士与李某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体,随之产生遗产继承问题。柳园镇门面房屋五间及附属房屋系经营用房,分割主要是基于对财产的分割,王女士的子女对此没有贡献,故不参与分割,可享受继承其父李某的份额。王女士及其夫李某与李老汉夫妇应共同分割后,对李某所得份额再进行继承。鉴于王女士已将2010年之前房租收取完毕,以及承租的情况及租期限制,法院作出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园镇312国道旁坐北面南的门面房屋五间,自西向东第二、三间房屋归王女士母子三人所有,自西向东第一间、第四间、第五间归归李老汉夫妇的判决。
王女士与李老汉的儿子李某1993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与李老汉夫妇共同生活,所住一院房屋为李老汉夫妇于1990年修建,共计10间。
1997年,王女士夫妇同往甘肃瓜州县柳园镇打工,并于同年10月在柳园镇312国道旁修建了砖木结构门面房五间及部分附属用房。之后,王女士一家在柳园镇生活至丈夫去世。期间李老汉夫妇在家务农,因只有一个儿子,也没有分家。
王女士丈夫去世后与公婆生活时,柳园镇的房屋由其出租收费。2009年,李老汉夫妇出资组织人力在原旧有房屋的前后院空地修建若干房屋,儿媳王女士未出资、也未参与。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分家析产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首先,争议的位于南闸村四社房屋虽系李老汉夫妇在儿子婚前修建,但王女士与李老汉的儿子李某自1993年结婚至2004年已11年多,生育一女、一子,已成为家庭成员,且王女士母子三人具有南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她们对争议的房屋应有资格予以分割。因涉案房屋作为最基础和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其分割主要是基于分家,分家只能是在现有家庭成员之间,故该房屋分割时对已去世的李某不再涉及。房屋分割问题,在庭审调解时双方达成了协议,即位于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南闸村争议房屋的西跨耳两间、厦房三间归王女士母子三人所有,上房四间、东跨耳一间归李老汉夫妇所有。其次,因李某去世,王女士与李某夫妻共同共有关系解体,随之产生遗产继承问题。柳园镇门面房屋五间及附属房屋系经营用房,分割主要是基于对财产的分割,王女士的子女对此没有贡献,故不参与分割,可享受继承其父李某的份额。王女士及其夫李某与李老汉夫妇应共同分割后,对李某所得份额再进行继承。鉴于王女士已将2010年之前房租收取完毕,以及承租的情况及租期限制,法院作出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园镇312国道旁坐北面南的门面房屋五间,自西向东第二、三间房屋归王女士母子三人所有,自西向东第一间、第四间、第五间归归李老汉夫妇的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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