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最大非法集资案宣判 一人无期一人六年
2012-05-04 09:31: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玉林频道 | 作者:粟春雄
  2012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显荣、吴小林非法集资一案进行宣判,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显荣无期徒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吴小林有期徒刑六年。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400多万元,且涉及的人数众多,系玉林市有史以来的最大非法集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杨显荣向吴小林虚构其是税局稽查科现任科长,利用稽查玉林某药厂税务工作的便利,成为该厂的中药材原料供应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购销中药材原料的事实,并且以许诺每月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以编制虚假的《中药材购销结算表》为手段,采取以后吸收的集资款兑付先前集资款本息的方法,骗吴小林进行集资。吴小林初次投资到杨显荣虚构的中药材生意中,次月如期得到杨显荣支付本金约6%的高额利息。为赚取巨额的利息,吴小林产生吸收更多的资金放贷给杨显荣投资的意图,遂向亲朋好友等吹嘘其在投资做玉林制药厂的中药材生意有高额回报,许诺借款者或投资者每月可以得到高额利息或利润。从当年3月至2009年4月期间,吴小林共向李某某等31户非法吸收资金1876.4万元交给杨显荣。此外,杨显荣在此期间还以相同的方法诈骗被害人李某某439万元,牟某某99万元和梁某39万元。综上,被告人吴小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76.4万元;被告人杨显荣集资诈骗吴小林、李某某、牟某某、梁某的集资款合计2452.4万元,除了支付利息1112.3541万元外,实际骗取1340.045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显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吴小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杨显荣、吴小林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2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被告人杨显荣使用的诈骗手段很简单,即是利用一些人投资获取高额利息的心理进行集资诈骗,并以其与某药厂的生意是内部生意,查的话就不能集资为由,不让被害人去查。几年时间,居然没有一个被害人去查证杨显荣的身份和某药厂是否有这个生意的存在,直到杨显荣集资诈骗的资金链断裂才有人去查证,但为时已晚,确实令人深思。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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