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法官6年持之以恒 30万赔偿款全部执结
2012-05-03 11:25:31
中国法院网讯 (文勇) 5月3日,申请执行人翟美全来到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了最后一笔交通事故赔偿款8050元,从2007年10月至今,被执行人百色宏运汽车运输公司田阳分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0.43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2007年12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的(2007)阳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7)百中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以百色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田阳县法院申请执行。田阳县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10万元(含预付1.9万元),尚欠款项,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付给申请人5000元,直至付清赔偿款为止。
2010年10月,申请执行人以付连带赔偿责任的百色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及上缴管理费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田阳法院强制执行。田阳法院经调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新兴分理处有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百色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新兴分理处的存款9.9万元进行划拨,使申请执行人顺利得到兑现。
根据原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从2007年10月至今,被执行人百色宏运汽车运输公司田阳分公司坚持每月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元,截至2012年5月3日止,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4340万元,历时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全部执结。
2007年12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的(2007)阳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07)百中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以百色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田阳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田阳县法院申请执行。田阳县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10万元(含预付1.9万元),尚欠款项,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付给申请人5000元,直至付清赔偿款为止。
2010年10月,申请执行人以付连带赔偿责任的百色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及上缴管理费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田阳法院强制执行。田阳法院经调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新兴分理处有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百色宏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百色右江农村合作银行新兴分理处的存款9.9万元进行划拨,使申请执行人顺利得到兑现。
根据原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从2007年10月至今,被执行人百色宏运汽车运输公司田阳分公司坚持每月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元,截至2012年5月3日止,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应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4340万元,历时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全部执结。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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