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夫慷慨解囊相助 六年赔款执行和解
2012-05-02 14:40: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张凌 韦志强
  妻弟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2.5万元,由于家庭困难无力履行赔偿义务。6年后,被执行人的姐夫被广西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执着的态度和司法为民的敬业精神所感动,于日前代替妻弟履行了法定义务。

  2004年6月9日,何某驾驶拖拉机由宜州往罗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宜州市省道204线99公里加810大米处时撞对正在正常行走的覃某,造成覃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何某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因此,被告何某对受害人覃某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给受害人覃某的赔偿权利人,即死者覃某的法定继承人。

  2005年4月21日宜州法院判决何某赔偿给受害人覃某的赔偿权利人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人民币,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因家庭困难,无力履行法定义务。2005年6月,申请人韦某等7人向罗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何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将家中值钱的东西变卖,用于料理覃某的后事,家中只剩下十多年前所建的三层砖混楼房一幢,致使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法院只能依法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

  日前,为获取案件执行线索,执行法官韦志强、谢斌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屯向当地村干部及群众了解情况,并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推行“原情执行”理念,即执行案件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还要考虑社会人情,实现国法和人情的协调统一。当执行法官进村后发现被执行人已举家外出打工,家门紧闭。于是,他们找到了被执行人的姐夫蒙某,跟其讲明利害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喻之以理,经耐心的劝导和真诚的交谈,蒙某对受害家庭的遭遇倍感同情,并主动提出愿意代替妻弟承担赔偿义务。

  申请人表示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最后,蒙某和申请人韦某等人通过互谅互让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蒙某当场替妻弟支付了赔偿款。

  至此,一起历时六年之久的执行积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