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和教育局成被执行人 东方法院执行和解
2012-04-16 14:11:09
     中国法院网讯 (余德厚 赵冬生 邓春花)  近日,经过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不懈努力,成功执结了四起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海南天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乐东拂罗中学、乐东冲坡中学、乐东莺歌海镇中心学校、乐东教育局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执行标的及利息共计30余万元由被执行人在2012年6月28日前分两期履行完毕。

  2010年,海南天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为追缴教室设备建设工程欠款,将以上三所学校及教育局起诉至法院,乐东法院判决四被告承担相应给付义务。但四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海南天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申请强制执行,海南二中院作出裁定,指定由东方法院执行。

  东方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严格按执行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认真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分别计算出自动履行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加倍给付利息。考虑到该案被执行人主体和财产范围的特殊性,简单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会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于是执行局陈普局长亲自带领办案法官多次前往乐东县,与教育局和相关学校的负责人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做法律释明工作,增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意识。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进行协商,在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财力状况和保证正常教育教学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

  为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东方法院积极能动司法,调整办案思路,坚持原则性、合理性与灵活性,多管齐下,切实做到“三个结合”,即宣传沟通与强制执行相结合;顾全大局与依法执行相结合;执行手段丰富和结案方式灵活相结合,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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