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房亲哥要将妹赶出家门 法官和谐执行救亲情
2012-04-06 16:03: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郑州频道 | 作者:若禺 穆童
  “都说房子大了,亲人的关系就疏远了,我就不信,依我看,亲情比一切都重要。”执行法官老田的一句话,说得当事双方都愧疚地低下了头。

  这是4月5日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一幕,当事双方是一对年近六旬的亲兄妹,为了房子对簿公堂,虽经法官耐心调解达成了协议,但因为妹妹未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亲哥哥竟然来到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将妹妹赶出家门。

  “当时我挺为难的,虽然这个做妹妹的违反了调解协议,但他们毕竟是亲兄妹,我们要是强制执行,今后他们的亲情就彻底破裂了。”作为一名执行法官,平日里十分刚毅的老田动了恻隐之心,他决定这个案件要和谐执行。

  一套集资房,令亲兄妹对簿公堂

  事情还要从1999年说起,哥哥刘强是郑州一家搪瓷公司的职工,当时单位要集资建房,因为手头不宽裕,刘强找到了自己的妹妹刘芳,希望妹妹能借钱给自己。

  听说哥哥有困难,妹妹二话不说,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替哥哥缴纳了5万9千多元的购房款。随后,刘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全部购房手续,但房子却从2001年11月起由妹妹刘芳一家人居住。

  2003年4月4日,刘强拿到了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但在房屋归属问题上,兄妹二人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

  刘芳认为自己是借用了哥哥的名义,她才是该套房屋的实际购买人,不断要求哥哥刘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哥哥嫂子则声称,该套房屋属于单位集资建房,妹妹不具备购买条件,只是借钱给了自己,自己才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当时妹妹没有地方住,我就同意让她住在我的房子里。可现在我的房子已经被拆迁,我想要回这套房子,她竟然说房子是她的,太不讲理了,我只好将她告到法院。”

  不履行调解协议,哥哥竟要将妹妹赶出家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审理,确认哥哥刘强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为了维系兄妹间的亲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法官耐心进行了调解,最终,兄妹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刘强夫妻二人于2011年12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刘芳夫妻201080元;刘芳夫妻于2012年3月1日前搬出该争议房屋。

  调解协议生效后,刘强按照约定将钱交给了刘芳,可令他没想到的是,到了今年3月1日,刘芳仍未从房屋中搬出。这下彻底激怒了刘强,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妹妹一家赶走。

  案件分给了中原区法院执行局三大队一名年轻的执行法官,他多次向刘芳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刘芳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年轻的法官向队长田万顺申请要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接到申请,平日里十分刚毅的老田却犯了难,“案情虽然简单,但若是将刘芳一家强行赶走,势必会加剧兄妹二人的矛盾,即使执行完毕,他们受伤的亲情也很难再弥补。”作为一名有着丰富经验的执行法官,老田深知处理家庭矛盾不能硬来,他决定力争和谐执行,尽全力挽救破裂的亲情。

  为亲人和睦,法官和谐执行挽救亲情

  田法官先将妹妹刘芳请来,询问她为什么不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刘芳告诉田法官,她已经收到了刘强的钱,但自己目前无处居住,虽然已经申请了经济适用房,但要再过几个月才会有结果,所以她不愿搬出。而且她觉得哥哥这是在故意为难她,心里十分生气。

  “你没有房子住,但你哥哥现在也没地方住,难道你就忍心让他们一家睡在马路上?”田法官的一句话令刘芳哑口无言。“之前你们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哥哥既然已经把钱给了你,你就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田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刘芳无言以对。这时,刘芳的嫂子来到了法院,没想到她一进门就不断指责刘芳,还一再要求法官强制执行,让本已缓和的矛盾迅速升温。

  “你们不要吵,我就问你们一句话,到底是房子重要,还是兄妹的亲情更重要?”田法官的话彻底问住了双方。“都说房子大了,亲人的关系就疏远了,我就不信,难道几十年的兄妹亲情还不如这一套房子?想想你们小时候,生活条件很差,几口人挤在一间小房子里,仍然生活得很快乐,现在生活好了,为什么不能和睦相处呢?”

  田法官苦口婆心,从兄妹生活的点点滴滴不断说服着双方。转眼两个小时过去了,刘芳和嫂子眼里都饱含着泪水。在田法官真诚的劝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芳一家继续生活在刘强的房屋内,至2012年6月30日;刘芳每月向刘强支付800元房租,从3月至6月共四个月;如6月30日刘芳不腾房,7月份将支付双倍房租1600元作为惩罚,同时自愿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看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田万顺法官心里说不出的高兴。他告诉记者,他也有兄弟姐妹,看到亲人之间对簿公堂心里很不是滋味。“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一名执行法官,严格执法虽然是自己的责任,但如果能够用经验缓和家庭矛盾,化解亲人间的纠葛,挽救已经破裂的亲情,那才是我最大的心愿。”(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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