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设网事审判庭 依法惩处造谣等网络违法侵权行为
江西法院积极受理网络侵权案件
2012-04-06 13:36:08
     中国法院网讯 (姚晨奕)  网上言论有自由,网络侵权要担责。本网今天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去年4月该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实施将近一年来,江西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促进了网络环境的净化与改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指出:“言论表达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人权,都要切实加以保护,既要防止因言论表达自由的滥用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也要防止因过度强调对公民私权的保护而影响表达自由权的行使。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人借言论自由之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现象日趋严重,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忧虑。因此,切实强化对虚拟社会的法律适用,这既是治国安邦的现实需要,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唤,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基本要求。”

  江西高院确定在南昌市青山湖、莲花、都昌、鄱阳、井冈山等5个县(市、区)法院进行试点,这些基层法院成立了“网事审判庭”,专司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可与民一庭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中都昌县法院、鄱阳县法院经当地政府审批下文,已经正式设立网事审判庭,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审判人员,通过积极受理网络侵权案件,初步积累了网络侵权的审判经验。

  针对网络侵权案件一些被告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被侵权人即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维权的难度较大,直接影响了原告维权的积极性,《指导意见》给予原告立案上的低门槛,允许以虚拟名称为被告进行预立案,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借助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受理了全省第一起以网络虚拟名称“老虎娘”为被告进行预立案的案件。该案原告申请法院调查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法院业已受理,被告此后主动删除了所有侵权信息。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江西高院王慧军法官说,他们在调研中发现,网络侵权维权人通常不愿通过诉讼来维权,除了取证难、成本高,重要的一点就是赔偿得不偿失,因为法院判决的赔偿往往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而对精神损害支持力度不大,而网络侵权的特点往往就是影响特别大,扩散范围特别广,后果特别严重,按照市场上的删帖公司的删帖计算要花很大的代价去消除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江西高院要求全省法院,积极大胆受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杜绝有案不立致使被侵权人告状无门的现象发生;受理案件应该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让被侵权人降低诉讼成本;特别鼓励受案法院要勇于创新,实事求是地按照网络侵权的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后果不易消除等特点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对于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散布、传播不实信息,严重妨碍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依法予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邓辉认为:“必须纠正虚拟社会无法可依的错误认识和倾向。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它既适用现实社会,也适用网络虚拟社会。”

  都昌县法院院长况杰认为:“对于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光靠谴责和自律是不够的,没有司法的介入,严格的网络管理将苍白无力。网事审判庭应运而生,是历史的必然。”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