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诈骗 一朝案发获刑罚
2012-03-27 09:49: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顶山湛河频道 | 作者:闫发
  日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利用克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的诈骗案,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袁东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袁东海伙同他人在案件中共同获取的违法所得4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2010年6、7月份,河北省唐山市的被告人袁东海通过同案犯孙洪涛(已判刑)得知王中才(已判刑)等人想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7月9号王中才与孙洪涛等人协商后,王中才表示想办理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票面数额的10%支付用票费用。7月11日,王中才向孙洪涛提供的户名为袁洪刚的工行信用卡上给袁东海转去10万元作为用票的保证金。7月20日,袁东海团伙在郑州浦发银行以瑞丰公司为出票方、富达公司为收款方,办理数份银行承兑汇票,将1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变造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7月21日,孙洪涛、王中才等到漯河市格澜豪泰酒店交款取票。在该酒店内,王中才、孙洪涛等人将20万元现金交付给袁东海等人,袁东海等人将二份面额为200万的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给孙洪涛等人,并表示另外还需再支付10万元的费用,后王中才又向他人借了10万元交给袁东海等人。另查明,被告人袁东海伙他人在本案中共同获取违法所得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东海在明知涉案汇票系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下仍然介绍他人购买,且其明知将该变造汇票卖给王中才等人后,王中才等人必然会将该份汇票作为融资工具使用,进而危害到国家的金融秩序。被告人袁东海主观上存在着票据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票据诈骗行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袁东海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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