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设贷款APP骗取会员费 一诈骗团伙获刑
2019-07-27 21:57:20
中国法院网讯 (汪玉芳) 梁某伙同陈某通过虚设小额贷款APP,以提现收取会员费为由实施网络诈骗。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决2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5月20日,该案判决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4月开始,梁某伙同陈某共谋通过办理小额贷款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梁某负责通过互联网找人制作用于实施诈骗的APP软件“信享金”,陈某则负责在互联网上推广办理小额贷款信息,发展客户。当被害人与陈某联系咨询、办理网络贷款时,陈某即引导被害人注册虚假的、不具有提现功能的“信享金”APP并申请网络贷款,梁某则控制后台使得被害人贷款申请获得通过。当被害人点击申请提现时,该APP会提示被害人需要购买会员方可完成提现:贷款金额1万元以内,会员费680元;贷款金额1万元至2万元,会员费980元;贷款金额2万元至3万元,会员费为1380元,并自动弹出梁某QQ的收款二维码,被害人通过扫码完成支付,钱直接进入梁某QQ钱包内,随后梁某会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把骗来的钱分一半给陈某。
客户完成付款后,APP会显示正在放款中,二人通过频繁更换APP名称(后改名为“诚意金”、“乐金汇”、“圆梦金”等)来规避受害人的网上曝光,通过将受害人拉黑来阻止对方要钱。
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涉案款共2068元,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1079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某涉案数额95892元,被告人陈某涉案数额107912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4月开始,梁某伙同陈某共谋通过办理小额贷款的方式实施网络诈骗。梁某负责通过互联网找人制作用于实施诈骗的APP软件“信享金”,陈某则负责在互联网上推广办理小额贷款信息,发展客户。当被害人与陈某联系咨询、办理网络贷款时,陈某即引导被害人注册虚假的、不具有提现功能的“信享金”APP并申请网络贷款,梁某则控制后台使得被害人贷款申请获得通过。当被害人点击申请提现时,该APP会提示被害人需要购买会员方可完成提现:贷款金额1万元以内,会员费680元;贷款金额1万元至2万元,会员费980元;贷款金额2万元至3万元,会员费为1380元,并自动弹出梁某QQ的收款二维码,被害人通过扫码完成支付,钱直接进入梁某QQ钱包内,随后梁某会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把骗来的钱分一半给陈某。
客户完成付款后,APP会显示正在放款中,二人通过频繁更换APP名称(后改名为“诚意金”、“乐金汇”、“圆梦金”等)来规避受害人的网上曝光,通过将受害人拉黑来阻止对方要钱。
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涉案款共2068元,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1079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某涉案数额95892元,被告人陈某涉案数额107912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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