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搬运摔成重伤 施工各方都要赔偿
2012-03-16 16:17: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郑州惠济频道 | 作者:李传林 陈亚红
搬家公司工人刘小利在省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搬运材料时,不慎跌入5.5米深的跳水池内,造成多处骨折,昨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今年45岁的刘小利是郑州市惠民搬家公司的一名员工。2010年12月20日下午,应祥和设备分公司雇佣,搬家公司安排刘小利等几名工人到省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搬运施工材料。
起初,祥和设备分公司人员安排刘小利等走西南门地下室搬运物品,17时30分许,该门被游泳跳水馆的施工方省一建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锁,但祥和设备分公司人员并没有让刘小利等人停止工作,而是让他们改走东南门地下室,由于天色已晚,游泳跳水馆无照明设备,刘小利及一名工友在搬运途中不幸跌入5.5米深尚未蓄水的跳水池内,造成刘小利右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右侧颌面部多发伤及右肘部等处骨折。
后刘小利将祥和设备分公司、游泳跳水馆施工方省一建公司及建设单位省体育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7123元。
省体育中心辩称:工程尚未移交,不应承担责任。
首先,省体育中心与省一建公司签订合同,将工程发包给省一建公司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义务条款中约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损失由省一建承担。且省一建公司尚未将该工程移交给省体育中心,因此省体育中心不应承担责任。其次,祥和设备分公司搬运东西并未通知体育中心,更没有获得体育中心的允许,该公司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搬运货物导致事故发生,与体育中心无关。
省一建公司辩称:尽到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第一,其在施工现场的大门口贴有“施工重地,闲人免进”和“无证人员不得进入”的标示牌,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同时事发时,已经下班落锁。第二,省一建公司的施工管理不存在问题,跳水馆内设备事发当日已经安装好,第二天即将放水,按照行业惯例,跳水池在竣工后无需加设防护栏。如刘小利是经省一建公司允许进入的,我公司一定会为其打开照明设施,并为其指引道路。第三,刘小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未经允许擅自近入施工场地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另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刘小利未注意安全造成的。
祥和设备分公司辩称: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事发当日,其安排搬家公司工人从省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西南门地下室配电房搬运货物,由于地下室比较昏暗,便安排了两名员工用手电照明,搬运到5点半,跳水馆将门上锁,于是公司员工就去找人开门,刘小利等擅自改变搬运路线,其摔伤与我公司没有必然联系。另外,我公司在体育馆施工是经过省体育中心同意的,其并未告知我公司5点半锁门。而且,我公司只负责在配电房里施工的安全,其他地方不属于我公司的责任范围。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省一建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在工程未竣工交付之前,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祥和设备分公司在刘小利等进入馆内为其搬运物品时应当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其未对刘小利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刘小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施工工地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省体育中心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省一建公司与祥和设备分公司分别承担刘小利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40%,二者共向刘小利赔偿44230.86元。后祥和设备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今年45岁的刘小利是郑州市惠民搬家公司的一名员工。2010年12月20日下午,应祥和设备分公司雇佣,搬家公司安排刘小利等几名工人到省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搬运施工材料。
起初,祥和设备分公司人员安排刘小利等走西南门地下室搬运物品,17时30分许,该门被游泳跳水馆的施工方省一建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锁,但祥和设备分公司人员并没有让刘小利等人停止工作,而是让他们改走东南门地下室,由于天色已晚,游泳跳水馆无照明设备,刘小利及一名工友在搬运途中不幸跌入5.5米深尚未蓄水的跳水池内,造成刘小利右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右侧颌面部多发伤及右肘部等处骨折。
后刘小利将祥和设备分公司、游泳跳水馆施工方省一建公司及建设单位省体育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7123元。
省体育中心辩称:工程尚未移交,不应承担责任。
首先,省体育中心与省一建公司签订合同,将工程发包给省一建公司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义务条款中约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损失由省一建承担。且省一建公司尚未将该工程移交给省体育中心,因此省体育中心不应承担责任。其次,祥和设备分公司搬运东西并未通知体育中心,更没有获得体育中心的允许,该公司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搬运货物导致事故发生,与体育中心无关。
省一建公司辩称:尽到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第一,其在施工现场的大门口贴有“施工重地,闲人免进”和“无证人员不得进入”的标示牌,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同时事发时,已经下班落锁。第二,省一建公司的施工管理不存在问题,跳水馆内设备事发当日已经安装好,第二天即将放水,按照行业惯例,跳水池在竣工后无需加设防护栏。如刘小利是经省一建公司允许进入的,我公司一定会为其打开照明设施,并为其指引道路。第三,刘小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未经允许擅自近入施工场地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另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刘小利未注意安全造成的。
祥和设备分公司辩称: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事发当日,其安排搬家公司工人从省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西南门地下室配电房搬运货物,由于地下室比较昏暗,便安排了两名员工用手电照明,搬运到5点半,跳水馆将门上锁,于是公司员工就去找人开门,刘小利等擅自改变搬运路线,其摔伤与我公司没有必然联系。另外,我公司在体育馆施工是经过省体育中心同意的,其并未告知我公司5点半锁门。而且,我公司只负责在配电房里施工的安全,其他地方不属于我公司的责任范围。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省一建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在工程未竣工交付之前,其未尽到管理职责、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祥和设备分公司在刘小利等进入馆内为其搬运物品时应当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其未对刘小利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刘小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施工工地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省体育中心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省一建公司与祥和设备分公司分别承担刘小利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40%,二者共向刘小利赔偿44230.86元。后祥和设备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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