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为弱者撑起一把伞
2012-03-13 10:38: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 刚
2010年12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驱车千里到甘肃省天水市为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款。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940万元。

  ——摘自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

  经济困难群众打官司交不起诉讼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陷入生活困顿……弱势群体在司法活动中面临的种种困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司法救助也成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工作,这在两会上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是对在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致使生活遭受严重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的救助。

  无钱也能打官司

  阿玲是名聋哑人,1997年,她与阿明结婚,婚后双方领养一名小女孩小花。可不幸的是,阿明染上吸毒的恶习。

  几年以后,已躺在医院病床上的阿明,最终与阿玲协议离婚。可就在离婚3日后,阿明不治身亡,留下2万元存款。因为阿玲没有经济收入,生活非常困难,她希望自己与养女继承阿明存款的一半,并能获得在阿明父母所拥有的房子内的永久居住权,因此将阿明的父母告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面对这个不幸的家庭,法院为阿玲开通了“立案绿色通道”免交了诉讼费,快速立案,并积极与阿玲及阿明的父母联系沟通,开展调解工作。最终,阿明的父母与阿玲签订了同意她永久居住的协议,并且将阿明的存款分一半给阿玲和她的养女。

  阿玲的经历是中国法院实行司法救助的一个事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示,在2011年,“(全国法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940万元。”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燕萍说:“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一直是法院司法为民措施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对他们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减免他们的诉讼费,建立立案审理执行的绿色通道,便捷、高效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雪中送炭济特困

  “我代表三个孤儿感谢法院,我一定会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在云南省曲靖市第三次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金发放现场会上,三个受救助孤儿的舅舅、监护人王先生握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雪松的手说。

  三个受助孩子的父亲外出打工时不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母亲王女士被同村村民杀害,罪犯无财产可供赔偿。三个孩子无人照顾,只得去田里捡别人不要的洋芋等充饥。

  得知妹妹家遭遇的不幸,王先生将三个孩子带到自己家里抚养,生活十分艰难。在此次救助金发放现场会上,王先生作为三个孤儿的监护人,领到了6000元的救助金。

  据了解,2011年,曲靖法院大力救助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以及申请执行人,对445件615名涉诉特困执行案件申请人发放救助金194.87万元,纳入低保61人、医保133人;对得不到赔偿的53名刑事被害人救助31.47万元。

  曲靖的情形是全国法院的一个缩影。早在2008年,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纳入了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2009年3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赠。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江苏省无锡市随后进行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市委书记陈铁雄介绍了当地的做法,台州市在全国首创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制定颁布制度,市县两级财政拨出1000多万元设立司法救助基金。

  加快立法呼声高

  虽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救助工作开展不平衡,救助的体制、机制亦不完善,司法救助的覆盖面和力度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表示,在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缺失,被害人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失后,因刑事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致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也因此造成法院执行工作的困境。

  他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出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条例”,切实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二是设立救助工作机构。在现有社会救助体系中单独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三是严格设定救助范围,切实落实权益保障。救助对象只限于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是由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且被害人既未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或完全赔偿,又无法通过民事救济、捐助、保险、追诉等途径获得充分救济。四是建立救助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救助资金可以来自政府财政预算,也可以来自社会援助。

  全国人大代表汪夏还建议,构建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方式的衔接机制。由于司法救助一般具有一次性并受额度限制等特性,对于已实施司法救助仍无法改善申请人难以为继的基本生存状态的,可通过衔接机制直接将这部分申请人纳入低保、医保等社会保障的范围。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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