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层层转包 无证电焊工受伤维权难
2012-03-07 16:32: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郑州频道 | 作者:刘晓培
  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公司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被层层转包,而分包人同样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那么工人受伤后,谁该为受伤的工人负责?2012年3月7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名无职业资格证书的电焊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在要求赔偿时却发现工程竟然被层层转包了三次,责任方之间相互推诿,导致索赔遭遇困局。

  无证电焊工高空作业意外坠落

  现年33岁的李辉(化名)是一名普通的电焊工,由于没有到相关学校受过专业训练,虽然常年从事电焊工作,但他并没有没有获得相应的电焊职业资格证书。

  2011年1月1日,当很多工作体面、稳定的上班族正在喜迎新年的时候,从未有过带薪节假日的李辉如往常一样来到工地上干活。没想到,新年第一天就发生了意外,正在进行高空电焊作业的李辉因车间顶部钢梁脱落而坠落,后送至巩义市阳光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胸腰椎多发骨折、不完全性截瘫等伤情。住院治疗的69天内,李辉所从事工程的第一层承包方负责人代某在为其支付了27000余元的前期治疗费后,不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

  责任四方互相推诿,受伤工人维权难

  出院回家后,李辉自知其病情仍需药物治疗,但住院期间李辉的父母都忙于对其进行照料护理,家里完全没有经济收入,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也几乎花光了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的所有积蓄。所以,对于李辉的后续治疗,这个家庭实在是有心无力。

  为此,李辉找到他的直接雇主杨某,要求对方承担一部分责任,可杨某以其只是组织人干活的小工头为由一口回绝了他,并告之该工程已转包了多次,要想获得赔偿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原来,李辉所从事的这项工程是金恒铝业公司于2010年7月发包给代某所负责的北关建筑队的,该建筑队未进行工商登记。2010年11月,代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刘某,一个月后,刘某又将屋架、上彩瓦等工程分包给了杨某,后杨某组织李辉等人进行施工。

  之后,李辉多次找金恒铝业公司、北关建筑队代某、刘某及杨某,要求四方共同承担他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损失,但他们却互相推诿,玩起了“踢皮球”。金恒铝业公司表示:李辉是杨某组织的施工人员,与其没有直接关系,李辉没有电焊资格证书,其所受到的伤害其本人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对此,北关建筑队的负责人代某也在喊“冤”,称其已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刘某,杨某是刘某组织的人,李辉所受的伤害应由刘某、杨某承担赔偿责任,且事发后他已经为李辉支付了27000余元的医疗费,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并表示不会再承担任何费用。刘某则以他已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杨某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看着各方互相推诿,杨某也不想承担任何责任,他强调自己只是一个带班工头,根本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四方共同担责

  由于迟迟拿不到赔偿款,无奈之下李辉一纸诉状将金恒铝业公司、北关建筑队代某、刘某及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四方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完成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金恒铝业公司将该公司的建筑工程发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代某,代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刘某,刘某继而将屋架、上彩瓦等工程分包给了杨某,原告李辉在杨某组织的施工活动过程中受伤,故四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李辉在提供劳务时没有电焊职业资格证,但其并不因此构成重大过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减轻四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查明李辉的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为44000余元,被告代某已经为其支付了27000余元的赔偿款。故法院判决金恒铝业公司、代某、刘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李辉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000余元。

  (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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