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被撞断锁骨 判决补偿服判息诉
2012-03-07 10:51: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洛阳频道 | 作者:汪立胜
小张是偃师市某初中学生,在课间与同学打篮球时被小仝撞断锁骨,小张将母校和小仝告到法院,要求二者赔偿1.4万余元。近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二被告分别补偿小张3000元。
2011年9月12日上午,小张与小仝根据学校安排在上课时间打扫卫生,打扫完后和同学们打篮球。大课间活动开始后,小张与小仝在运动中发生碰撞并受伤,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在校学生参加校园大课间活动期间运动致伤案件。虽然该初中在上课期间安排小张、小仝从事与课程无关的活动存在不当,但是原告小张受伤发生在课程结束后的正常课间活动期间,该初中的上述不当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该初中对原告受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及小仝参加的是篮球运动,篮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伤害危险性等特点,运动参与者无一例外均是潜在的危险制造者和承担者,在运动中受伤不产生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仝在运动过程中存在恶意犯规行为,故小仝对原告受伤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二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毕竟为小仝所撞伤,该初中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原告受伤后花费医疗费达1.3万余元,且身体至今尚未康复,依据公平原则,二被告应当分别酌情对原告适当予以补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各补偿3000元。鉴于小仝尚未成年,法院判令他的法定代理人对原告进行补偿。
2011年9月12日上午,小张与小仝根据学校安排在上课时间打扫卫生,打扫完后和同学们打篮球。大课间活动开始后,小张与小仝在运动中发生碰撞并受伤,经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在校学生参加校园大课间活动期间运动致伤案件。虽然该初中在上课期间安排小张、小仝从事与课程无关的活动存在不当,但是原告小张受伤发生在课程结束后的正常课间活动期间,该初中的上述不当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该初中对原告受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及小仝参加的是篮球运动,篮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伤害危险性等特点,运动参与者无一例外均是潜在的危险制造者和承担者,在运动中受伤不产生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仝在运动过程中存在恶意犯规行为,故小仝对原告受伤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二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告毕竟为小仝所撞伤,该初中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原告受伤后花费医疗费达1.3万余元,且身体至今尚未康复,依据公平原则,二被告应当分别酌情对原告适当予以补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各补偿3000元。鉴于小仝尚未成年,法院判令他的法定代理人对原告进行补偿。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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