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与司法理性
——怎么看网络舆论
2012-03-03 11:07: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磊
  当网络、传统新闻媒体与民意结合时,舆情民意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中便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司法却与生俱来具有独立的属性,当司法案件被社会舆论所关注,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如今,人民法院办案比以往要更加慎重,稍有闪失,案子被弄到网上“炒”一通,造成的影响可比以往大多了,法院领导和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法院所判的案子往往会成为舆论的焦点,尤其是网络舆论所形成的这些焦点对法官的判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对司法审判的一种外部监督力量。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越来越重视网络所表达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来面对媒体,和媒体互动,了解舆情。如何调和舆情民意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成为值得我们深切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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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舆论是审判工作的有力监督

  法院现在办案比以往要慎重多了,稍有闪失,案子就被弄到网上去,造成的影响可比以往大多了,法院领导和承办案件的法官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法院所判的案子往往会成为舆论的焦点,由此而引发的网络舆论所形成的对法官的压力可以促进法官判案水平的提高,网络舆论是对司法审判的一种外部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有利于公正司法。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审判权也不例外。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有权监督法院,这些都是国家机关内部或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而网络舆论不同于这些监督,它是一种国家机构体系之外的一种群众监督,这种监督成本最低,当然也不能代替国家机构的内部监督。只要审判公开,群众便可以监督,而且因为这种监督处于国家机构之外,是一种体外监督,因而又具有超脱性的特点,可以发挥国家机构体系内监督所代替不了的作用。随着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公开透明度的加大,裁判文书上网数量的增加,法院实际上在为群众监督创造条件,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便利。法院以一种主动、开放、自信的态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尤其是近年来的网络监督。缺乏监督的司法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产生司法腐败。网络舆论使司法断案更加谨慎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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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和法官值得信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听到这样一些说法,例如,有人说,网上许多人都说法院判的有问题,我们看法院怎么办?看法院怎么改判?等等。某些人心理上存有一定的误区,以为网上的质疑都是有道理的,而法院判案肯定有问题,要不然怎么会有人对法院判案有异议呢?其实,法院和法官分别作为裁判机关和审判案件的裁决者总体上都是值得我们信赖的。

  我们要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法官队伍素质有一个总体评估和正确的判断。表面上看来,似乎我们听到的关于法院判案的不同意见比以前多了很多,似乎目前法院的判案水平今不如昔,法院判案的公正度在下降。难道我们的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的审判水平果真如此吗?

  其实,回顾这些年的法院工作,应当看到,法院所承办的案件的种类在不断扩大,由原来传统的婚姻继承案件、刑事案件扩大到行政诉讼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土地房屋案件、海商事案件等等,法院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法院所承办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面对这样数量庞大的案件面前,努力工作并不断提高审结率和执结率。此外,经过法院的法律业大、高级法官的培训(送到大学里接受培训)、法官学院的建立、司法考试的入门关等等,法官素质大大提高,应当说,法官的素质比改革开放初期要高很多。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取得各方面的发展,法院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在这30多年的审判中解决了大量的各种纷繁复杂的矛盾和纠纷。没有法院的公正司法,我们很难想象我们今天会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里。所以,无论是从法院这30多年的审判工作,还是从法官素质的提高来看,我们对法院和法官都应当有一个起码的信任。不能因

  为一些个别案件的错判或误判而全盘否认法院的工作和成绩,并进而怀疑法院和法官,怀疑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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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对是非曲直更有发言权

  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判案的相关信息会很快通过互联网得到迅速传播,并且经常会出现一些不同于法院判决的意见在网上迅速走红,有的案件当事人也在不同意法院判决意见之后有意寻求网络力量来给判案的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不可否认,网络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对司法的一种监督机制,也在事实上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但在网络舆论和法院之间到底谁说了算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是应当有一个理性的判断和共识。

  应当认识到网络社会条件下,网络舆论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新特征。传统媒体一般是指报纸、电视、杂志、广播,网络媒体在学理上被称作“新媒体”。网络媒体具备一些新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再有一个特征就是网络打破了传统的记者的概念,每一个网民都可以在网络发言、发信息,包括文字的、图画的、视频的,既可以通过在新闻后面跟帖的方式对司法加以评论,也可以通过博客、微博的方式来分析评价案情,每一个网民都能起到记者的作用。网络的影响力是巨大的,是以往任何媒体都无法比拟的。

  法院重视媒体的意见但又不能紧随媒体的观点来判案,媒体毕竟不是审判机关,况且媒体的观点有时也经常波动。这就注定了法院是裁量是非曲直的专门机关。我们在肯定网络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还要注意到司法与媒体所追求的价值的区别,媒体追求时效性,越快越好,司法追求程序的公正性,严格按诉讼程序办案;媒体往往有感而发,而司法要求理性分析,强调证据;媒体往往对事实进行筛选以吸引眼球,而法院判案要求全面、客观,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和陈述;媒体追求轰动效应以扩大自己的影响,提高点击量,增加网上围观人数,甚至故意炒作某个案件,而法院追求冷静地平息纠纷。尤其是网络这样的新媒体,它对案件的评价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会放大网络舆论对案件的一些个人观点,甚至会误导网民。毕竟网上也是可以“灌水”的。

  也有人认为,网上的多数观点都认为法院判错了,为什么法院不按网络舆论办?为什么不按网络意见判?某一个或某几个网站的网民赞成或反对的比例并不一定真实反映所有公民对该案的态度。因为这只是上网族的意见,而且是上网族当中关注此事的网民的意见,还有许多人不是上网族,上网族中也有不关注司法案件的人。网络舆论严格讲来只是反映部分人的意见,不能把网络舆情与民意简单地画上等号。即使全民对案件进行了意思表达,也不能完全按民意来断案,司法审判虽然要接受民意的监督,但网民并不是法官,网络也不是法庭,网民和网络都不能代替法官判案。

  所以,无论是网民还是法院的法官都应当理性地、冷静地对待网络舆论。不能不看网络,但又不能让网络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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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对网络舆情的了解更加积极主动

  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越来越重视网络所表达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来面对

  媒体,和媒体互动,了解舆情。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在关于加强民意沟通的基本要求的12项内容里,直接与媒体相关的就有2项,要求“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积极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与网民直接交流、沟通、互动活动,广泛听取网民意见;对于了解的民意、听到的反映,可通过在线解答、个别沟通的方式,让群众了解信息,感受人民法院对民意的尊重;完善通过网络及其他各种途径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法院可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大司法决策及案件审判信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认真执行《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的补充规定》,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积极收集舆情,了解民意,宣传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会议专门讨论和分析各种舆情,把握司法工作动态”。由此可见,我国法院系统对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的重视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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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舆论多样化与网民观点多样化

  公民对法院判决表达不同看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当是正常的,这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同理,上下级法院的判决不一样也是正常的,否则,法律规定的二审程序就没有意义了。即使是在法院内部也还可能有不同观点,所以才有合议庭合议,也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等。

  从现在引起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的案件:一是涉及是否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二是对案件中具体法律规范的不同理解,三是涉及道德与法律之间界限问题的案件。

  仔细想一想那些在网上引起热议的案件,我们就会发现,其实,网络舆论往往只是大家对一个案件表达了不同的价值观,而案件本身其实没有太多的争议,且法律规定都是较为明确的,大家只是在价值问题上存在分歧。这样的一种多样化的观点呈现在网络上其实表达的是各自的价值观,网民往往都会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评论法院判决,并要求法院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判案,这种不同的价值观的交流和互动是有益的,它对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在对法律修改等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法院更多的是强调现行法律的遵守,过于保守或过于超前的观点都有可能形成对法院不利的舆论,而过于保守或过于超前的这两种观点之间本身就形成两个极端,二者根本对立。如果我们遇到网络上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妨想一想这个案件在某些价值层面上本身是否存在争议,那么,我们对法院的公正司法的态度可能就会更趋理性和客观。

  对于案件中具体法律规范的不同理解的问题,也往往会引起网民的关注,大家都会去解释法律,但这种解释更多的是一种基于生活经验所做的解释,对法律规范的这种群众性解释或理解也不能被法院忽视。如果法院判案与网络舆情中所反映的基于生活经验的判断相去甚远,那么,法院就应当对这样的网络舆情高度重视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生活经验的总结。

  涉及道德与法律之间界限问题的案件也容易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道德与法律之间界限的问题往往也就是情与法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往往容易感动网民,网民也容易在感情方面发表意见,但法律又不等同于情感。法院的理性和冷静就显得格外重要。网络舆论往往是快餐文化,往往是片言只语,甚至语不惊人誓不休!这与司法的精神又相差甚远。

  实践样本

  南海 网络发言人平台“网聊”揽民意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网络发言人平台开通以来,引来无数网友竞“拍砖”,争“砸场”。可是平台不但没被砸垮,反而表现出强劲的张力。一个小小的网络平台,通过一拍一答的“网聊”,融聚了司法便民、监督建议、困难求助、民意倾听、释法答疑等丰富内容,将民主监督引进来,把司法公开推出去。有问必应让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尽在一“网”之间。

  网络平台开通一年多,法官们逐渐理解和接受了这样的方式。很多法官也从中尝到了民意监督的甜头。南海法院不断对网络发言人平台的相关配套机制加以完善。在加强监控人员配备的同时,对流程环节进行优化,始终坚持有问必有复的处理原则,逐渐形成了“监控员督促”、“法官处理”、“领导负责”、“纪检监督”的运行机制,并对迟延、怠慢、应付等行为实行追责和问责,并计入年终考核。

  (详见本报2011年11月12日五版)

  邳州 网络发言人与群众交流全天候

  针对当前网络舆情的特点,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在民意沟通中引入网络发言人制度,与网民就法院审判质效、队伍管理、作风建设和个案情况进行交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院网络发言人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发挥了三种作用:一是引导作用。部分当事人不满法院裁判,在网络上进行歪曲、攻击,法院及时进行摆事实、讲道理,引导舆论。二是解疑作用。部分当事人因不清楚、不明白而对法院工作提出问责,对此网络发言人及时进行解答。三是宣传作用。在交流中,法院开门纳谏,就法院各项工作与群众进行交流,增强了透明度,树立了法院的良好形象。

  (详见本报2011年1月24日二版)

  社会评议

  ■ 浙江大学校长杨卫:

  针对目前非常盛行的网络监督,法院应善于应对媒体监督,包括网络监督,因为它迫使你公平公正地办案,但网上民意未必是理智的民意,法院必须根据事实正确判断,体现司法公正。判决要有独立性,不要太受舆论左右。我们搞教育要充分听取媒体、社会的意见,但教育要按照教育规律,法院、检察院也一样。应该维护法院、检察院的独立办案行为,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但不能干预。社会各界要加强监督,但也不能干预他们的独立办案。

  ■ 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傅达林:

  理性,不仅是司法与法治的灵魂,也是公民社会的核心品质,它是现代公民告别狂热而臻至理智的主体性要素。现在看来,光期待司法机关的坚守还远远不够,因为在一个全民沸腾的狂热氛围中,我们很难指望一个理性的司法能够力挽狂澜,去做社会理性的中流砥柱。理性的司法需要理性的公民社会,动辄亢奋的民意介入,不仅难以培育出一个理性的司法,甚至会让理性者遭遇到始料未及的伤害。

  ■ 全国政协委员曹淑敏:

  网络是个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约束、行政约束、社会秩序约束都比较薄弱。因此,网络治理是一个综合过程,需要技术、管理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并用。

  ■ 全国人大代表徐龙:

  政府首先要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其次,要高度重视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有效引导机制。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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