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底线之上的阳光——怎么看推进司法公开
2012-03-02 08:54: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 昕
  司法公开,即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保障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接受当事人、公众和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实现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从制度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作为一种防止司法不公、滥权和懈怠的约束机制,使司法人员免受不当指责的保护机制以及促进司法行为规范的激励机制,司法公开有助于落实司法监督、限制司法滥权、保障司法廉洁、体现司法民主、贯彻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建设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从而实现公开促公正、公正树公信、公信建权威的良性循环。从积极效果来看,司法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展,出现了很多新形式。这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公开在不断加强,无疑是一种进步。

  怎么看

  司法公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1989年,第14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就提出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由此拉开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序幕。在1989年至1998年司法改革的初步展开阶段,法院改革主要围绕强化庭审功能、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合议庭职责三大内容进行,其中司法公开是极为关键的环节。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此后,法院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力图以此促进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但实现司法公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应当循序渐进,而不能急于求成。例如,让法官“成为公众人物”、公开法官手机等私人信息的做法,就是一种急躁冒进。又如,一些法院宣布裁判文书全部上网,但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隐私保护、上网工作量大、各地法院人财物力相差悬殊等原因,尚难以做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而且,由于目前法官的司法能力参差不齐,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难以获得充分保证,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有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质疑,反而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

  因此,积极稳妥的做法是,通过网络公开部分裁判文书,然后逐渐扩大公开的范围。在公开的过程中积极探索,特别是适当处理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同时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条件具备的法院可先行一步,为其他法院积累有益的经验。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特别是微博时代的到来,民众对司法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自下而上的强大需求。顺应民众需求和司法规律,最高人民法院多年以来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出台改革举措,制订相关规定,支持地方法院进行各种形式的司法公开试点。司法公开的程度不断提升,根据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司法透明度年度报告(2011)》,司法透明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网站正在成为法院公开信息的重要平台;法院在线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利用新媒体庭审直播方兴未艾;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落实较好。

  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各级法院仍需继续努力。作为司法公开和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全国法院案例数据库的建立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可考虑建立一个公布裁判文书的网络平台,规定上传裁判文书的要求,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如何进行技术处理;各级各地法院可通过登录名和密码,自行上传裁判文书。在案例数据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逐渐扩大到所有裁判文书上网,首先做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继而公布省级法院的所有裁判文书,最终公开所有法院的裁判文书。案例数据库向社会公开,民众可以便利地进行检索。

  怎么看

  司法公开的举措让法院日趋透明化

  作为司法改革的亮点之一,近年来的司法公开改革措施,从庭审公开扩展到全方位的司法公开,从过程公开为主到过程与结果公开相结合,从权力实施转向作为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的司法公开。

  2008年底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司法公开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作为60项改革任务之一。人民法院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皆要求加强司法公开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多次强调,“推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加强监督制约”;《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则先后出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公布100个“司法公开示范

  法院”,确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公开审判制度研究”项目试点法院,要求全国法院集中开展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

  《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可视为法院大力促进司法公开的纲领性文件。该规定明确要求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必须依法、及时和全面公开,并试图建立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总体而言,该规定扩大了司法公开范围,拓宽了司法公开渠道,有利于统一各地法院的公开举措,保障民众对审判、执行等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健全良性互动的民意沟通机制是落实司法公开的重要保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若干意见》从12个方面对促进司法公开、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网络在线的互动交流、民众疑惑的解答成为司法公开一扇重要窗口。

  各地法院积极行动,努力落实司法公开。常规性的举措包括:全国各级法院普遍设置“公众开放日”,邀请公众代表做客网络与法官在线交流;目前有十多个高级法院、百余个中级法院、数百个基层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河南、陕西等省宣布三级法院实现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北京、上海、辽宁、云南、广州等省市的法院采用电视直播、网络直播案件庭审,一些法院设置大屏幕播报庭审现场;重庆高院、上海二中院等发布系列白皮书,南京中院发布《南京法院司法民主建设白皮书》等。

  部分法院注重系统性理念,采取一些具有特色的创新性举措推进司法公开。例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打造并不断完善“345”司法公开模式:坚持“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全民公开、坚持审判和执行的全程公开、坚持程序和实体的全方位公开”三种公开,打造“培育能动意识、整合多元力量、搭建网络平台、实行上下联动”四类特色,强化“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监督”五项节点。又如,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凭借先进的信息技术设备,构建“开放式6+1”审判公开模式。

  从积极效果来看,司法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展,已由最初的审判公开,转变为司法信息公开、案件的旁听报道、网络电视直播、法庭记录保存和查询、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等等,出现了很多新形式。这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公开在不断加强,无疑是一种进步。

  怎么看

  司法公开需要克服两方面不足

  应当承认,司法公开的贯彻落实还不够理想,甚至流于形式,需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不足,可从如下两方面予以说明。

  第一,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公开还主要停留在原则层面,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公开的避重就轻,应该公开的没有公开;司法公开的途径偏重形式,容易导致公开过程的自说自话、公而不开;公开的责任规定不明,会直接导致司法公开缺乏落实的激励。缺乏制度保障的司法公开实际上很难发挥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的作用。

  第二,就实践层面而言,由于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司法公开贯彻得还不足够。例如,对旁听公开审理施加各种限制;审判公开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如推行二审开庭的做法;诉讼参与人在各诉讼阶段的阅卷权保障不足,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尤其严重;法官的释明义务尚不明确,落实方面更是存在较大局限;司法政务的公开不够及时和全面;司法统计数据时常半遮半掩。

  举例而言,《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过问公开”等制度,但这只是当下审判独立遭遇太多干预的无奈举措。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做法,“过问公开”在实践中也曾成为维护审判独立的策略和压力转移机制,但纳入正式制度后其效果必然有限,它们无法抵挡对司法的体制性干预,最多只会使“过问”、“说情”等采取更隐秘的方式。审判公开是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切入点,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传媒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微博时代的到来,司

  法不公和暗箱操作不断被曝光,民众对司法透明的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成为回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方面。

  怎么看

  司法公开避免走入误区

  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不容置疑。但在大力推动司法公开的前提下,也应当注意避免一些误区:

  第一,司法公开本身并非目的,而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司法不应为公开而公开,并非司法过程的一切信息皆应公开,公开的内容和程度应考虑司法规律、民众需求、当事人诉权及私隐保护、影响法院形象及公信的因素等。司法公开不应走过头。有的法院曾提出,让法官“成为公众人物”,“让审者也受审”,在案件有关信息中公开法官的手机,就走得太过了。手机号码属于个人隐私,法官手机公开可能导致生活的宁静被打破,甚至可能被骚扰,也可能反而提供了拉关系的机会。任何人都不愿意成为透明人,法官更需要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和裁判环境,因此,法官不应成为公众人物。法官“受审”的表达更不可取,而应当维护法官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不应对司法公开的功能期待过高。司法公开强调过程与结果的公开,但众所周知,司法运作还存在一套非正式规则,若不解决这一问题,司法无论多么公开透明,也不能令人信服,很难提升司法公信。如果法院具备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即使不公开,民众也会信服和尊重法院的决定。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开的基础,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公开的目标。

  第三,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互相促进,除强调各种司法公开的技术性规则外,特别要从当下司法公信和权威失落的根本原因入手解决问题。司法公开不仅是对民众司法需求的满足,也是培育民众法治意识和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

  第四,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公开“技术”的接近。司法公开往往需要利用短信、网络、查询系统、微博等信息技术,倘若当事人和民众因条件限制、知识缺乏等因素无法利用此类技术,则司法公开对他们而言形同封闭。

  第五,尽管从上到下司法公开措施较多,但仍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探索,而且关键在于贯彻落实。

  第六,加强司法公开的研究。除各种技术性规则外,特别需要考虑,在当下中国,为什么一个正确的裁决会被公众认为是不公正的。这是现实情况,也是既判力的本质之所在。这要求法院具备充分的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而民众拥有良好的守法态度。

  怎么看

  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

  保障司法公开,须正确处理协调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这一点难度很大,只能努力追求良性互动。《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范了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明确了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对外口径,建立了法院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强调法院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也规定了媒体的责任。法院应重视媒体的作用,不限制采访并积极提供必要协助,但无需过于迁就媒体,审判场所座席不足应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但不必设立媒体席;媒体应遵守相关纪律和职业道德,真实客观地报道案件,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这项规定是促进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的一次努力,如何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既杜绝媒体审判又保证新闻自由,仍需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磨合。

  此外,数亿网民汇成的网络舆情,尤其是微博的迅猛发展,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既保持司法中立又考虑网络舆情成为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难题。而无论面对媒体监督还是网络舆情,确保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开、及时沟通回应皆是法院实现与媒体、网络良性互动的主要途径。

  实践样本

  重庆

  强力推进司法公开

  重庆法院自今年3月起将以健全司法公开机制为中心,强化对司法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统筹推进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据悉,重庆法院近年来坚持把法院工作“晒”出来,让人民群众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重庆全市在2011年审结的234564件一审案件中,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庭审过程全部公开进行,一审当庭宣判率为44.4%,二审开庭率达60.32%。

  近年来,重庆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建成了遍布全市法院的数字化审判法庭,使庭审记录电子化、证据展示现代化、资料查询同步化;建成了网上办案办公系统和审判执行信息查询系统。重庆部分法院还在民事审判中编发“便民短信”,将诉讼中的重要事项以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开辟了司法公开新渠道。

  (详见本报2012年2月16日一版)

  珠海

  司法透明推进廉政

  为实现廉政建设“全天候、无盲区”的目标,珠海中院近年来坚持在节日期间紧抓廉政建设不放松,通过手机网络信息平台,在短信祝福中提醒干警慎独自律。同时,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珠海中院不断深入开展多项反腐倡廉建设活动。定期组织干警观看警示片、深入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学习、聆听专家学者的廉政讲座;落实廉政谈话、签订承诺书、发放监督卡、设立廉政档案、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五个严禁”、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禁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开展司法巡查、明察暗访、定期测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人大、政协机关及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通过各项廉政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珠海中院队伍素质、案件质量、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2011年,在全省法院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中,珠海中院排名全省第一,并在全省法院排头兵竞赛活动中连续取得优胜,综合得分全省第一。

  (详见本报2012年2月6日四版)

  社会评议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司法公开,正是为了遏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而确立起来的。这一准则如能得到贯彻,司法的公正便有望得到保障,司法的权威也有望得到确立。正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在诉讼中实行当事人原则、言词原则、直接原则、集中原则等等一系列原则,“所有这些原则,归根到底需要公开性,尤其是新闻和议会的监督予以保障。现代刑事程序重新采用了为纠问程序所抛弃的中世纪刑事程序的公开性。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

  ■ 云南省政协委员罗天进:

  政法部门工作做得好不好,足以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公正司法”意味着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素质,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格。例如法官,一名追求程序正义、主张责任公平的法官,能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来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给社会一个正义,他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就是一位公正、公平的好法官,在老百姓看来,这就是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