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葆人民司法本色
——怎么看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
2012-02-26 09:40: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晓川
2009年8月,一部反映马锡五工作事迹的电视剧《苍天》在中央电视台播出后,一度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法律界的强烈反响。《苍天》让全社会知道了马锡五这个名字。现在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其生命力和现实性在哪里?时代发展到今天,人民法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也更加繁重而艰巨。新形势,新要求,新期待,马锡五审判方式得以复兴和弘扬。笔者以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鲜明特征,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就是它的人民性。它回答了司法工作如何对待老百姓的问题,回答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个理论问题和理念问题,也是宗旨问题和本质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方法问题和作风问题。但是今天,不少人对这一审判方式的复兴有着不同看法,笔者以为需要澄清一些认识。
怎么看
马锡五审判方式随时代常新
马锡五,男,生于1899年1月8日,陕西省志丹县人。抗日战争时期,曾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建国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于1962年4月10日在北京病逝,享年64岁。
距离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年代已经过去了近70年,马锡五同志也已经离开了近50年。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呢?
这方面,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的态度不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当时陕甘宁时期解决纠纷的方式,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认可,一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民事审判中也起着主导作用。但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试行,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日益重要,特别是强调司法规范化建设的背景下,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一段时期比较式微。但后来,伴随着法院案件数量的上升,特别是法院面临案件积压、信访严重,法院需要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上寻求新的解决之道,马锡五审判方式得以复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等,要求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最近某些地方法院,更是大规模地要求学习和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同志身上所具有“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理念,始终是法院工作坚持的政治方向。而高扬“司法为民”的主旋律,在狠抓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等具体工作中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成为了法院系统学习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动实践。
一些观点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毕竟是历史产物,是在战争年代那种紧张和简陋的司法环境下产生的。他们担心是否太土、是否过时,而且对能否适应现今的市场经济社会也表示怀疑。
笔者以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尽管产生于抗战时期,但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的一个特别符号,其审判方式在当代依然具有很高的价值。它的价值就在于它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还是一种理念、一种感情。人民司法事业在不同年代面临的历史背景和时代任务不同,但人民性的提倡和坚持始终是人民法院的精神主轴。
——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查明真相。马锡五主动走到群众到中,了解老百姓的生活,了解他们的习惯和风俗,并尊重他们的习惯和风俗,这样就能够掌握第一手的资料,避免了“偏听则暗”的发生,而且提出的处理意见切合生活实际,容易得到群众认可。
——听取群众和区乡干部的意见,分清是非对错。“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尊重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实际上这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这样作出的判决就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不受形式限制,便利当事人,综合解决纠纷。“马锡五审判方式”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他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手续简单,查明事实的方式、时间、地点也很灵活,可以是早晨、晚上,可以是田间地头。这样便利了群众,也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怎么看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人力物力成本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搞巡回审判,尽管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法官比较累。法官费时费力,办案成本也高,不如直接把当事人传唤到法庭,开庭判决方便。
实际上,这种观点也是比较片面的。第一,只看到了开展巡
回审判方面法官和法院的付出,而没有考虑这给群众带来的便利,也没有看到法官下乡办案所具有的特殊司法效果。法官下乡了,到了百姓家里,首先给老百姓节约了诉讼费用,群众不用花路费就可以打官司,其次有助于法官准确勘察现场,了解纠纷的根源,这样就避免了简单下判的可能;第三,法官身临其境解决纠纷,对开展调解也有帮助,倘若设身处地地调解成功,这对群众、对法官、对社会都是在营造和谐。
第二,这种观点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身的认识也是片面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只是巡回审判和开展调解那么简单,它里面包含着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这样一个纠纷化解的过程。而且,今天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说就是单纯地到田间地头审案,而是从司法的理念、目标、行动、作风、效果等方面,坚持马锡五那种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办案的精神。
而后者是更加关键的。当前许多地区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案件处理难度增大,这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法院不能主动地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不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和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智慧和答案,就无法做到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从这个意义上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复兴,继承的是传统,但面对的是现实。在中国社会逐渐步入“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的关键时刻,充分挖掘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内涵和为民精髓,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社会可接受性,将是人民法院必须高扬的理念主旋律。
怎么看
司法大众化与司法专业化的结合
当前还有一种观点,推崇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让法官脱下法袍,整天奔波于田间地头,像农村村干部或社区老大妈一样两头“说和”,这样可能会损害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笔者以为出现这种警惕和担忧是正常的。长期以来,司法就面临着专业化、精英化和大众化、平民化两种改革思路的较量。在笔者看来,司法大众化并非大众司法、全民司法,而是应当在肯定司法专业属性和自身独立品格的同时,强调司法工作必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强调公民对司法过程的参与、监督和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直接影响,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最终实现社会对司法的普遍认同。因此,在对司法大众化的涵义进行全面理解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司法既要坚持专业化,也要坚持大众化。丢弃了专业化,司法就会丧失自身的品质和特征,就有可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而失去了大众化,司法就会变得神秘繁琐背离其宗旨,就有可能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
就当前的司法实际来看,不管是任何一种改革的思路和举措,都必须看它是否适合本国国情,是否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否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笔者以为这并不是要削弱法官公正裁判的地位和正确实施法律的使命,而是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根本属性,强调方便群众诉讼、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原则。
而且退一步讲,在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法律体系又不尽完善的今天,法官要想准确地适用法律,达到“纠纷解决”和“规则之治”的平衡,这又岂能抛开司法的专业化?恰恰相反,这实际上对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仅要时时更新知识,善于用自己的职业理性和专业价值熨平法律的褶皱,还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与群众沟通,把法律语言转化成老百姓的大白话。在这里,深入实际的调查走访、调判结合的解决方式、融入情理风俗的司法过程、通俗易懂的辨法析理,处处都应当体现出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相结合的特点,而这也是当今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应该坚持的一个方向。
怎么看
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继承与创新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这也是有的学者所关注的问题: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法治社会有多大运用空间?
这方面,有学者指出很多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正在以各种方式应付潮水般涌来的案件,有的法官一年甚至都已受案上千件,如果以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到田间地头去,到当事人当中去谈心劝解,很多法官都表示案件将超过审理时限。
也有学者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没有固定程序,在生产力低下的熟人社会可以适用,但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需要一套正规化的程序,而且从世界法治发展潮流看,社会愈发展,程序愈精密复杂。因此,马锡五精神中“司法接近社会、接近民众”的成分可资借鉴,但也要考虑到它与现代法治精神对接的问题。
笔者以为,上述两观点都是比较中肯的。他们都敏锐看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兼容性问题。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也是不断丰富完善的,因此法治进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深化和不断创新的过程。这些转变和创新,既是在社会变革和矛盾增加的复杂形势下展开的,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的征程中发生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其产生的时代有其特殊的价值。当时国民党统治的旧司法机械照搬法律程序,只管自己坐堂问案,一味强调法言法语,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和交流习惯,也不考虑人民群众打官司的成本和不便,这样的官老爷作风所产生的司法活动就不能被群众理解,而且群众的正当诉求也得不到准确和充分的表达。这样群众就痛恨旧的司法体系。而马锡五同志考虑到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主动到群众家里解决纠纷,“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这番话语出自当年马锡五之口,充分表现了马锡五平易近人、主动为群众考虑的工作作风。正是因为他主张朴素的交流方式,说的话、讲的理容易为群众所理解,这样群众容易提出通情达理的利益主张,进行心平气和的调解协商,也更容易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结果。
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应当说是当时时代、环境、条件以及他人格魅力、工作方法、工作过程等的有机统一。如果将创于上世纪40年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全盘照搬到当今社会,笔者以为是不妥当的。
今天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一味在形式上模仿复制和照搬照抄,也不是颠覆现代司法的程序正义理念,而是重在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精髓和灵魂,弘扬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精神。而且,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的国家,很多群众的生活并不富裕。如果他们打官司很困难,金钱花费过高,或者程序复杂严重影响工作或生活,许多人就可能因讼致贫、因讼返贫或因贫弃讼。这样很多人就会失去主张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因此考虑如何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老百姓打得赢官司,这就成为法院系统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在学习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过程中,继承和创新都是必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他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他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审判实践中,把群众感情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他真正做到了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因此,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要学其形,更要学其神,要全面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宗旨意识、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和司法作风。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不断增强对司法人民性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努力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努力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汪辉祖在《学治臆说》一书中描述了一种理想的司法状态:“亲民之道,全在体恤民隐,惜民之力,节民之财,遇之以诚,示之以信,不觉官之可畏,而觉官之可感。斯有官民一体之象矣。”倘能如此,人民法官将成为与民众水乳交融的人,赢得民众的拥戴,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将作为一种历久弥新的司法理念,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
怎么看
马锡五审判方式随时代常新
马锡五,男,生于1899年1月8日,陕西省志丹县人。抗日战争时期,曾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建国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于1962年4月10日在北京病逝,享年64岁。
距离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年代已经过去了近70年,马锡五同志也已经离开了近50年。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呢?
这方面,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的态度不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当时陕甘宁时期解决纠纷的方式,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认可,一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在民事审判中也起着主导作用。但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试行,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日益重要,特别是强调司法规范化建设的背景下,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一段时期比较式微。但后来,伴随着法院案件数量的上升,特别是法院面临案件积压、信访严重,法院需要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上寻求新的解决之道,马锡五审判方式得以复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等,要求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最近某些地方法院,更是大规模地要求学习和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同志身上所具有“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理念,始终是法院工作坚持的政治方向。而高扬“司法为民”的主旋律,在狠抓执法办案、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体制机制等具体工作中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成为了法院系统学习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生动实践。
一些观点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毕竟是历史产物,是在战争年代那种紧张和简陋的司法环境下产生的。他们担心是否太土、是否过时,而且对能否适应现今的市场经济社会也表示怀疑。
笔者以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尽管产生于抗战时期,但它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的一个特别符号,其审判方式在当代依然具有很高的价值。它的价值就在于它不仅是一种工作方法,还是一种理念、一种感情。人民司法事业在不同年代面临的历史背景和时代任务不同,但人民性的提倡和坚持始终是人民法院的精神主轴。
——走出法庭,深入群众,查明真相。马锡五主动走到群众到中,了解老百姓的生活,了解他们的习惯和风俗,并尊重他们的习惯和风俗,这样就能够掌握第一手的资料,避免了“偏听则暗”的发生,而且提出的处理意见切合生活实际,容易得到群众认可。
——听取群众和区乡干部的意见,分清是非对错。“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尊重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实际上这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这样作出的判决就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不受形式限制,便利当事人,综合解决纠纷。“马锡五审判方式”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他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手续简单,查明事实的方式、时间、地点也很灵活,可以是早晨、晚上,可以是田间地头。这样便利了群众,也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怎么看
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人力物力成本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搞巡回审判,尽管方便了当事人,但是法官比较累。法官费时费力,办案成本也高,不如直接把当事人传唤到法庭,开庭判决方便。
实际上,这种观点也是比较片面的。第一,只看到了开展巡
回审判方面法官和法院的付出,而没有考虑这给群众带来的便利,也没有看到法官下乡办案所具有的特殊司法效果。法官下乡了,到了百姓家里,首先给老百姓节约了诉讼费用,群众不用花路费就可以打官司,其次有助于法官准确勘察现场,了解纠纷的根源,这样就避免了简单下判的可能;第三,法官身临其境解决纠纷,对开展调解也有帮助,倘若设身处地地调解成功,这对群众、对法官、对社会都是在营造和谐。
第二,这种观点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身的认识也是片面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只是巡回审判和开展调解那么简单,它里面包含着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这样一个纠纷化解的过程。而且,今天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是说就是单纯地到田间地头审案,而是从司法的理念、目标、行动、作风、效果等方面,坚持马锡五那种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办案的精神。
而后者是更加关键的。当前许多地区都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案件处理难度增大,这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法院不能主动地深入群众、依靠群众,不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和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智慧和答案,就无法做到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从这个意义上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复兴,继承的是传统,但面对的是现实。在中国社会逐渐步入“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凸显期”的关键时刻,充分挖掘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内涵和为民精髓,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社会可接受性,将是人民法院必须高扬的理念主旋律。
怎么看
司法大众化与司法专业化的结合
当前还有一种观点,推崇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让法官脱下法袍,整天奔波于田间地头,像农村村干部或社区老大妈一样两头“说和”,这样可能会损害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笔者以为出现这种警惕和担忧是正常的。长期以来,司法就面临着专业化、精英化和大众化、平民化两种改革思路的较量。在笔者看来,司法大众化并非大众司法、全民司法,而是应当在肯定司法专业属性和自身独立品格的同时,强调司法工作必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强调公民对司法过程的参与、监督和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直接影响,实现专门机关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统一,最终实现社会对司法的普遍认同。因此,在对司法大众化的涵义进行全面理解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司法既要坚持专业化,也要坚持大众化。丢弃了专业化,司法就会丧失自身的品质和特征,就有可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而失去了大众化,司法就会变得神秘繁琐背离其宗旨,就有可能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
就当前的司法实际来看,不管是任何一种改革的思路和举措,都必须看它是否适合本国国情,是否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否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笔者以为这并不是要削弱法官公正裁判的地位和正确实施法律的使命,而是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根本属性,强调方便群众诉讼、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原则。
而且退一步讲,在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法律体系又不尽完善的今天,法官要想准确地适用法律,达到“纠纷解决”和“规则之治”的平衡,这又岂能抛开司法的专业化?恰恰相反,这实际上对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仅要时时更新知识,善于用自己的职业理性和专业价值熨平法律的褶皱,还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与群众沟通,把法律语言转化成老百姓的大白话。在这里,深入实际的调查走访、调判结合的解决方式、融入情理风俗的司法过程、通俗易懂的辨法析理,处处都应当体现出司法专业化和司法大众化相结合的特点,而这也是当今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应该坚持的一个方向。
怎么看
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继承与创新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这也是有的学者所关注的问题: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法治社会有多大运用空间?
这方面,有学者指出很多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正在以各种方式应付潮水般涌来的案件,有的法官一年甚至都已受案上千件,如果以马锡五审判方式要求法官到田间地头去,到当事人当中去谈心劝解,很多法官都表示案件将超过审理时限。
也有学者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没有固定程序,在生产力低下的熟人社会可以适用,但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需要一套正规化的程序,而且从世界法治发展潮流看,社会愈发展,程序愈精密复杂。因此,马锡五精神中“司法接近社会、接近民众”的成分可资借鉴,但也要考虑到它与现代法治精神对接的问题。
笔者以为,上述两观点都是比较中肯的。他们都敏锐看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兼容性问题。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也是不断丰富完善的,因此法治进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深化和不断创新的过程。这些转变和创新,既是在社会变革和矛盾增加的复杂形势下展开的,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的征程中发生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其产生的时代有其特殊的价值。当时国民党统治的旧司法机械照搬法律程序,只管自己坐堂问案,一味强调法言法语,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能力和交流习惯,也不考虑人民群众打官司的成本和不便,这样的官老爷作风所产生的司法活动就不能被群众理解,而且群众的正当诉求也得不到准确和充分的表达。这样群众就痛恨旧的司法体系。而马锡五同志考虑到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主动到群众家里解决纠纷,“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这番话语出自当年马锡五之口,充分表现了马锡五平易近人、主动为群众考虑的工作作风。正是因为他主张朴素的交流方式,说的话、讲的理容易为群众所理解,这样群众容易提出通情达理的利益主张,进行心平气和的调解协商,也更容易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结果。
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应当说是当时时代、环境、条件以及他人格魅力、工作方法、工作过程等的有机统一。如果将创于上世纪40年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全盘照搬到当今社会,笔者以为是不妥当的。
今天我们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是一味在形式上模仿复制和照搬照抄,也不是颠覆现代司法的程序正义理念,而是重在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精髓和灵魂,弘扬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精神。而且,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的国家,很多群众的生活并不富裕。如果他们打官司很困难,金钱花费过高,或者程序复杂严重影响工作或生活,许多人就可能因讼致贫、因讼返贫或因贫弃讼。这样很多人就会失去主张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因此考虑如何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老百姓打得赢官司,这就成为法院系统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
在学习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过程中,继承和创新都是必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最突出的一点就是他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他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审判实践中,把群众感情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他真正做到了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因此,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要学其形,更要学其神,要全面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宗旨意识、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和司法作风。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不断增强对司法人民性的政治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努力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努力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汪辉祖在《学治臆说》一书中描述了一种理想的司法状态:“亲民之道,全在体恤民隐,惜民之力,节民之财,遇之以诚,示之以信,不觉官之可畏,而觉官之可感。斯有官民一体之象矣。”倘能如此,人民法官将成为与民众水乳交融的人,赢得民众的拥戴,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将作为一种历久弥新的司法理念,拥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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