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为泄私愤行盗窃 潜逃十四载自首法从轻
2012-03-02 10:31:50
     中国法院网讯 (赖力生 黄隆瑾)  聋哑人为泄私愤伙同他人盗窃财物,畏罪潜逃十四年后投案自首,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日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美来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所退赃款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美来系聋哑人,其原有一女友,准备结婚,因女友哥哥嫌弃王美来是聋哑人而私自悔婚,将王美来的女友指婚给被害人陈某,王美来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陈由汉。1997年1月15日,王美来打手势告诉谢番根(同案犯,已判刑),他有陈某的摩托车钥匙,相邀一同去偷这辆摩托车(时价值3400元)。当日傍晚,王美来发现陈某的摩托车正放在其姐夫家附近的棚子里,就打手势告诉谢番根。之后,王美来便用事先准备的钥匙打开摩托车并将车推至棚外公路上,交给在那里等候的谢番根。谢番根便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往王美来家驶去,并将车藏在其家中。次日晚上,两人又将摩托车转移至谢番根家。六、七天之后,两人将摩托车骑至驿前镇销赃,得赃款1400元,王美来分得500元。案发后,谢番根一人花1900元赎回摩托车并退回给被害人陈某,并和被告人王美来共同赔偿陈某修理费300元。之后,王美来便一直逃亡在外,时达十四年,直至2011年8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退回赃款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美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被盗摩托车被及时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被告人又具有自首情节,且是聋哑人,系初犯、偶犯,决定依法对其适用免除处罚的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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