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悔改 半夜偷龟再获刑
2012-01-10 15:44: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农艳春 农小兰
  如今养龟的经济效益好,好多人靠养龟发了家,但龙州县的黄群海却梦想靠偷龟发财,先后伙同他人偷龟2次。1月9日下午,龙州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

  黄群海今年30岁,2004年走出高墙后,他也曾试图找了几份工作,但游手好闲的他没能坚持下来。经济窘迫的黄群海成天想着去哪搞点钱花。看到好多人靠养龟发了财,思前想后,黄群海决定冒险去偷龟。找到目标后,黄群海把自己的想法跟“阿弟”(另案处理)一说,两人一拍即合。2010年5月12日凌晨2点,被告人黄群海伙同“阿弟”来到龙州镇兴龙路游某家楼顶盗窃52只石龟,并将盗得的石龟带到彬桥乡小连城附近的老元角屯路口清点,两人分赃每人分得26只石龟。随后,被告人黄群海包车将分赃所得的石龟带到南宁花鸟市场销赃,得款人民币11900元,没多久便被黄群海挥霍一空。初次便尝到那么大的甜头,黄群海信心大增,2010年9月26日凌晨,黄群海如法炮制,伙同杨方(绰号“阿乌”,另案处理)来到龙州镇仁义街新华小学内,爬围墙到江某家楼顶盗窃12只石龟。随后被告人黄群海和杨方一起带着偷得的石龟从新华小学大门逃离,并将偷得的石龟带到南门街陈勇烈词附近清点,后黄群海将盗得的石龟用纸箱包好后雇请一辆出租车将盗窃来的石龟带至花鸟市场销赃后,得款人民币5000多元。经鉴定,黄群海伙同他人两次盗窃的石龟共价值83800元。2011年7月,被告人黄群海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群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窃公民合法财产价值共83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旭海提出犯意,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黄群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黄群海违法所得赃物折合人民币83800元,返还给被害人游某、江某。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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