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玩耍眼睛被扎伤 监护管理双方须赔偿
2012-01-10 11:21: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孝感频道 | 作者:韩用家 王琼
  一小学学生课间玩耍时不慎被同学扎伤眼睛,法院判决致伤的监护人、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在大悟法院执行局的不懈努力下,该案赔偿款已全部履行。

  2009年10月的一天,大悟县某小学学生熊某和余某某等几个同学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玩耍,余某某不小心用松果打伤了同学熊某的左眼,导致熊某左眼晶状体被打破。该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将熊某送往湖北省人民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7万多元。后经法医鉴定,熊某的左眼构成八级伤残。在住院期间,大悟县某小学及余某某家长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大部分医疗费用由熊某垫付。熊某出院后,熊某的父母多次找余某某的父母及学校协商,要求其支付熊某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金,均无结果。

  2011年7月,熊某的监护人遂将余某某及其监护人、大悟某小学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药费、住院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8余万元。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某某过失伤害致人伤残,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熊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学校疏于管理致使熊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余某某赔偿原告损失58453元,被告大悟某小学赔偿原告47825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原告熊某的监护人向大悟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大悟法院执行局的干警多次找余某某的家长和某小学负责人,向他们宣传法律,讲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在法官反复耐心的劝导下,二被告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错误,于2011年12月31 日将全部执行款送到法院。领到赔偿款后,熊某一家对法官连连道谢,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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