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诉母意图分享“居住权”被驳回
2011-11-25 14:16: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晓蕊
案件情况: 张老太居住在一靠近路边的平房处,并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小李是张老太的儿子,结婚前与其母一起居住,结婚后搬至岳父母家。2008年,小李离婚,又回到其母的平房居住,并在此经营了一家餐馆。2009年10月,张老太与小李发生矛盾,遂将该房子锁住,小李无法进入该房子居住。无奈之下,小李在外租房居住,但其物品仍存放在其母的房子中。小李于同年12月起诉至法院称,其与张老太是母子关系,一直在一起居住,其由于生活困难,经张老太同意后将平房改建成为餐馆,现张老太将房间的门上锁,致其无法居住经营,故请求确认其对该平房享有居住权。张老太称其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小李的经营活动,现无法在此居住,故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李虽作为共居人,随其母在讼争房屋内连续居住,但其结婚后一度搬离该房屋在外居住,离婚后搬回该讼争房屋后,又曾在外居住一年左右,其与张老太的共居关系一度中止。本案审理期间,小李亦在外租房居住。此外,小李作为成年男子并具备劳动能力,不应长期依赖父母生活,其应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自立生活,据此驳回小李要求确认居住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中涉及居住权的问题,那首先就了解一下什么是居住权。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涉及居住权,该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这一司法解释首次在我国确认了居住权这一权利形式,但其规定只限于婚姻关系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采取物权法定的原则,法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居住权并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一种物权,因此其性质不能界定为物权。
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母子关系,他们对于房屋居住权的纠纷,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进行裁判。综合本案的情况,确认居住权应当全面考虑当事人的年龄、劳动能力及家庭成员情况等,小李作为成年男子并具备劳动能力,应当独立生存,而不应长期依赖父母生活。且张老太是讼争房屋的产权人,并表示不同意小李在此继续居住,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小李不应再享有对母亲房屋的居住权。
法官寄语:
现在社会上流行将成年后还依靠父母生活的年轻人称为傍老族或啃老族,根据老龄科研中心的调查,中国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基本靠父母供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社会大环境的无奈,有教育体制的缺陷,有传统家庭观念的弊端,但是年轻人自身的问题绝对不容忽视。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没有承担责任的勇气,不能脚踏实地的工作和生活,都是这些年轻人的致命缺陷。他们挥霍着青春和精力,而他们正在老去的父母,却为了维持生计,辛苦的工作。割肉孝亲卧冰求鱼,这样的故事在现代社会已经逐渐被年轻人遗忘,如今是父母在无奈地割肉养子,实在令人心酸。
其实,本案中的小李没有像许多年轻人一样在完全的啃老,他也在经营餐馆,在工作,但是他占用了母亲的房子,致使母亲没有稳定的居住环境,以他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自己在外租房经营和生活,那么就应当自力更生,不再依靠母亲,让年老的母亲享受天伦之乐。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李虽作为共居人,随其母在讼争房屋内连续居住,但其结婚后一度搬离该房屋在外居住,离婚后搬回该讼争房屋后,又曾在外居住一年左右,其与张老太的共居关系一度中止。本案审理期间,小李亦在外租房居住。此外,小李作为成年男子并具备劳动能力,不应长期依赖父母生活,其应依靠自己的诚实劳动自立生活,据此驳回小李要求确认居住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中涉及居住权的问题,那首先就了解一下什么是居住权。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涉及居住权,该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这一司法解释首次在我国确认了居住权这一权利形式,但其规定只限于婚姻关系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采取物权法定的原则,法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居住权并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一种物权,因此其性质不能界定为物权。
本案当事人之间属于母子关系,他们对于房屋居住权的纠纷,不能直接适用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进行裁判。综合本案的情况,确认居住权应当全面考虑当事人的年龄、劳动能力及家庭成员情况等,小李作为成年男子并具备劳动能力,应当独立生存,而不应长期依赖父母生活。且张老太是讼争房屋的产权人,并表示不同意小李在此继续居住,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小李不应再享有对母亲房屋的居住权。
法官寄语:
现在社会上流行将成年后还依靠父母生活的年轻人称为傍老族或啃老族,根据老龄科研中心的调查,中国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老养小现象,有30%左右的成年人基本靠父母供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社会大环境的无奈,有教育体制的缺陷,有传统家庭观念的弊端,但是年轻人自身的问题绝对不容忽视。缺少吃苦耐劳的精神,没有承担责任的勇气,不能脚踏实地的工作和生活,都是这些年轻人的致命缺陷。他们挥霍着青春和精力,而他们正在老去的父母,却为了维持生计,辛苦的工作。割肉孝亲卧冰求鱼,这样的故事在现代社会已经逐渐被年轻人遗忘,如今是父母在无奈地割肉养子,实在令人心酸。
其实,本案中的小李没有像许多年轻人一样在完全的啃老,他也在经营餐馆,在工作,但是他占用了母亲的房子,致使母亲没有稳定的居住环境,以他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自己在外租房经营和生活,那么就应当自力更生,不再依靠母亲,让年老的母亲享受天伦之乐。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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