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量刑规范化的发展与完善
2011-11-21 09:39: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维钰
【论文提要】自2010年10月1日以来,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已一年有余,在司法审判中量刑规范化的作用正逐渐显现,但是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该如何深化和完善,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之路究竟该如何走下去,已成为学界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背景和现状入手,分析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量刑规范化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协调配合;公开透明
以下正文: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司法体制改革也面临着重要转折,把握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方向,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
由于历史和各地法律推广不均衡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正面临着道德素养和业务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规范。在不少的刑事审判中,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段,由不同的审判组织来审理同一或类似的案件,得到的判决结果有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有些案件判处的刑罚差别之大到了让当事人和公众无法接受的地步。正如西方一位著名哲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而在信息传播愈加迅速和广阔的今天,司法审判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到了让人无法忽视的地步。不少地方的刑事审判一经网络、报刊等媒体的热炒,立刻上升为全国性的热点问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成为了社会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可以这么说,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得不到有效规范,将导致社会大众对法院的信任危机。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缺乏权威的指导
在最高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现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对于规范量刑改革探索多为地方性质,其影响范围较小,量刑改革的成效也不显著。例如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实行“电脑量刑”,法官只要在电脑量刑软件中输入具体的量刑情节,电脑就会自动生成相应的量刑结果,通过电脑程式化的量刑模式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避免“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发生,以达到规范量刑的目的。电脑软件虽然可以通过既定的数据计算出量刑结果,但是量刑的输出必须要由人来完成,这就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仍然存在。由于缺乏权威指导,“电脑量刑”在一些法院盲目推行,法官工作变得机械和枯燥,导致法院内懒惰情绪和依赖心理日益滋生,法官的业务技能水平大幅下降。
二、量刑规范化发展现状及成效
(一)量刑规范化发展现状
从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意见(试行)》进行试点起,到2010年10月1日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再到如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密切相关的实施细则,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道路经历了从点到面、由浅入深、从试点法院到全国推行的发展过程,在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使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全国各级法院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比施行量刑规范化前均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而言,2010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基础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订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15个中级人民法院、111个基层人民法院全部开展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法院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高,取得了"五升三降"良好效果,即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当庭认罪率上升,上诉率、发改率、上访率下降。①
现阶段,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良好和显著成效,法院以“两个意见”为指导 ,逐步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确立起“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有利于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审判程序中引入量刑建议,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使控辩双方能更直接、深入的参与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了量刑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三、法院在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公检法协调配合不够有力
刑事审判是联系公、检、法三家的重要纽带,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需要三家密切配合,但量刑规范化以来在三家之间却出现的不和谐音。由于司法业务水平较低、对量刑规范化理解不到位,一些公、检、法人员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抱有抵触和排斥情绪,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大了工作的负担,导致在案件侦查阶段只注重对定罪证据的收集,忽视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在法庭审理中,仍然盲目地围绕定罪事实部分进行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更有甚者有些案件在庭审中审判员、公诉人都忽略了量刑问题的调查和辩论。这种无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错误思想,严重影响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最终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刑事审判中司法机关暴露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量刑证据不够细致,侦查机关在量刑证据方面的取证力度上有待加强。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试行的时日尚浅,其推广实施不能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还需要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对证据的审查时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在办案思路上没有完全转变,往往对定罪方面的证据严格把关,对量刑方面的证据查找力度还不够,一些量刑证据的收集较为粗糙。2、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够详细。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随案附上量刑建议,以便审判人员能够充分听取公诉机关对量刑的意见。但是目前有些案件的量刑建议写的过于简略,对起点刑、基准刑得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都缺乏表述,不利于审判人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
(二)被告人法律水平有限,对量刑规范化的了解程度较低。在庭审过程中,一些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平较低,对起点刑、基准刑、宣告刑等专业名词都比较陌生。由于缺乏对量刑规范化的了解,被告人在量刑辩论阶段也难以完全表述出他们的量刑意见。
(三)为了使量刑规范化更好地在各地区开展,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特别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但实施细则也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的量刑情节和处理方法,审判实践中难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于“两个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并未具体规定的新问题、新情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不利于量刑规范化的顺利开展。
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发展建议
(一)坚持以“两个意见”为指导,严格按照各地区高院具体实施细则的量刑方法,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及具体案情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意见(试行)》是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核心,对于确定量刑方法、调节量刑情节的比例、刑事审判如何开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各地区高院的具体实施细则是各地区高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地区的刑事审判实践而特别指导出来的,目的在于更好的指导地方刑事量刑规范化工作。要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就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指导实践,以“两个意见”为指导,严格按照各地区高院具体实施细则的量刑方法进行量刑,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及具体案情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
(二)不断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加强政法机关的交流与联系
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强调的那样,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程序意识、司法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通过业务培训、观摩庭审、推广典型等形式,切实转变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人员存在的与量刑规范化改革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执法司法观念,不断提高刑事司法工作水平。②量刑规范化改革不能仅依靠法院来推动,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公、检、法、司及律师协会等各部门、组织的密切配合。
刑事量刑规范化主要围绕法院来开展,刑事审判人员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参与者,采用量刑规范程序审理案件时,要协调好各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的关系,引导量刑规范程序的进行,及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而这些都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深刻地理解和把握 “两个指导意见”和本地区的实施细则要点,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业务水平;公诉人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积极参与者,拥有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的权利和进行量刑辩论的权利,这无疑也给公诉人员的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刑事审判中,无论定罪或是量刑都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案件证据主要依靠公安侦查人员进行收集,因此需要公安侦查人员要加强量刑规范化的学习研究,侦查过程中更加详细的分辨、收集定罪方面的证据和量刑方面的证据,以保障采用量刑规范化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两个指导意见”的出台,使辩护人拥有更加充分的量刑辩护权,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都要围绕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来进行。辩护律师只有掌握量刑规范化的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行使刑事辩护权利,提出更充分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审判程序的量刑公开化
法院刑事审判庭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定罪事实部分严格审查的同时,也注重对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给予控辩双方充分举证的平等机会。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也认真听取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旁听人员对法院量刑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以实现量刑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
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遵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方法和步骤对案件量刑部分进行评议,并且制作了法院量刑评议表,将每个案件的量刑步骤、起点刑和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宣告刑的确定等都在量刑评议表中一一列明清楚,并将量刑评议表附于案卷里,量刑程序更加透明化。
(四)加强裁判文书在量刑方面的说理性。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裁判文书中将量刑的依据和理由予以公开,对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表述得更加详细,加强了裁判文书在量刑方面的说理性,量刑情节在判决书中一目了然,有助于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从而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更加信服,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公信力。
(五)加强判后答疑工作
虽然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加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但是当事人及家属的法律知识毕竟有限,难免会对量刑和裁判结果产生误解。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结后要及时地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在规定范围内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及家属提出的法律问题,这样做既有助于当事人服从法律判决,有助于降低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发改率、上访率,也使得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司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结语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和期待,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工作任重而道远。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各司法部门的坚持不懈地努力下,一定能够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注释]
①《广西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五升三降"效果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5%》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b/content/2011-08/18/content_2876428.htm?node=20608,于2011年10月29日访问
②《王乐泉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督查汇报会上强调 深化认识完善制度加强协作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预期效果》,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09/07/content_2935177.htm?node=5955,于2011年11月2日访问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协调配合;公开透明
以下正文: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司法体制改革也面临着重要转折,把握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方向,对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
由于历史和各地法律推广不均衡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正面临着道德素养和业务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长期以来缺乏相应的规范。在不少的刑事审判中,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段,由不同的审判组织来审理同一或类似的案件,得到的判决结果有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有些案件判处的刑罚差别之大到了让当事人和公众无法接受的地步。正如西方一位著名哲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而在信息传播愈加迅速和广阔的今天,司法审判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到了让人无法忽视的地步。不少地方的刑事审判一经网络、报刊等媒体的热炒,立刻上升为全国性的热点问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成为了社会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可以这么说,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得不到有效规范,将导致社会大众对法院的信任危机。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缺乏权威的指导
在最高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现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之前,对于规范量刑改革探索多为地方性质,其影响范围较小,量刑改革的成效也不显著。例如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实行“电脑量刑”,法官只要在电脑量刑软件中输入具体的量刑情节,电脑就会自动生成相应的量刑结果,通过电脑程式化的量刑模式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避免“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发生,以达到规范量刑的目的。电脑软件虽然可以通过既定的数据计算出量刑结果,但是量刑的输出必须要由人来完成,这就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关系案”、“金钱案”的问题仍然存在。由于缺乏权威指导,“电脑量刑”在一些法院盲目推行,法官工作变得机械和枯燥,导致法院内懒惰情绪和依赖心理日益滋生,法官的业务技能水平大幅下降。
二、量刑规范化发展现状及成效
(一)量刑规范化发展现状
从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意见(试行)》进行试点起,到2010年10月1日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再到如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纷纷出台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密切相关的实施细则,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道路经历了从点到面、由浅入深、从试点法院到全国推行的发展过程,在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使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全国各级法院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比施行量刑规范化前均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而言,2010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基础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订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15个中级人民法院、111个基层人民法院全部开展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法院办案质量、效率明显提高,取得了"五升三降"良好效果,即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退赔退赃率、当庭宣判率、当庭认罪率上升,上诉率、发改率、上访率下降。①
现阶段,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了良好和显著成效,法院以“两个意见”为指导 ,逐步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确立起“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有利于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审判程序中引入量刑建议,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使控辩双方能更直接、深入的参与庭审,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了量刑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三、法院在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公检法协调配合不够有力
刑事审判是联系公、检、法三家的重要纽带,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需要三家密切配合,但量刑规范化以来在三家之间却出现的不和谐音。由于司法业务水平较低、对量刑规范化理解不到位,一些公、检、法人员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抱有抵触和排斥情绪,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加大了工作的负担,导致在案件侦查阶段只注重对定罪证据的收集,忽视了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在法庭审理中,仍然盲目地围绕定罪事实部分进行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更有甚者有些案件在庭审中审判员、公诉人都忽略了量刑问题的调查和辩论。这种无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错误思想,严重影响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最终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刑事审判中司法机关暴露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量刑证据不够细致,侦查机关在量刑证据方面的取证力度上有待加强。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试行的时日尚浅,其推广实施不能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还需要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对证据的审查时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在办案思路上没有完全转变,往往对定罪方面的证据严格把关,对量刑方面的证据查找力度还不够,一些量刑证据的收集较为粗糙。2、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够详细。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的案件,需要检察机关随案附上量刑建议,以便审判人员能够充分听取公诉机关对量刑的意见。但是目前有些案件的量刑建议写的过于简略,对起点刑、基准刑得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都缺乏表述,不利于审判人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
(二)被告人法律水平有限,对量刑规范化的了解程度较低。在庭审过程中,一些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水平较低,对起点刑、基准刑、宣告刑等专业名词都比较陌生。由于缺乏对量刑规范化的了解,被告人在量刑辩论阶段也难以完全表述出他们的量刑意见。
(三)为了使量刑规范化更好地在各地区开展,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特别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但实施细则也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有的量刑情节和处理方法,审判实践中难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于“两个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并未具体规定的新问题、新情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将不利于量刑规范化的顺利开展。
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发展建议
(一)坚持以“两个意见”为指导,严格按照各地区高院具体实施细则的量刑方法,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及具体案情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意见(试行)》是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核心,对于确定量刑方法、调节量刑情节的比例、刑事审判如何开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各地区高院的具体实施细则是各地区高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地区的刑事审判实践而特别指导出来的,目的在于更好的指导地方刑事量刑规范化工作。要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就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指导实践,以“两个意见”为指导,严格按照各地区高院具体实施细则的量刑方法进行量刑,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及具体案情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
(二)不断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加强政法机关的交流与联系
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强调的那样,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程序意识、司法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通过业务培训、观摩庭审、推广典型等形式,切实转变侦查、起诉、审判、辩护等人员存在的与量刑规范化改革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执法司法观念,不断提高刑事司法工作水平。②量刑规范化改革不能仅依靠法院来推动,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公、检、法、司及律师协会等各部门、组织的密切配合。
刑事量刑规范化主要围绕法院来开展,刑事审判人员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参与者,采用量刑规范程序审理案件时,要协调好各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的关系,引导量刑规范程序的进行,及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而这些都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深刻地理解和把握 “两个指导意见”和本地区的实施细则要点,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业务水平;公诉人作为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积极参与者,拥有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的权利和进行量刑辩论的权利,这无疑也给公诉人员的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刑事审判中,无论定罪或是量刑都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案件证据主要依靠公安侦查人员进行收集,因此需要公安侦查人员要加强量刑规范化的学习研究,侦查过程中更加详细的分辨、收集定罪方面的证据和量刑方面的证据,以保障采用量刑规范化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够顺利进行;“两个指导意见”的出台,使辩护人拥有更加充分的量刑辩护权,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都要围绕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来进行。辩护律师只有掌握量刑规范化的相关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才能更好地行使刑事辩护权利,提出更充分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审判程序的量刑公开化
法院刑事审判庭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对定罪事实部分严格审查的同时,也注重对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给予控辩双方充分举证的平等机会。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也认真听取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旁听人员对法院量刑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以实现量刑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
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遵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方法和步骤对案件量刑部分进行评议,并且制作了法院量刑评议表,将每个案件的量刑步骤、起点刑和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宣告刑的确定等都在量刑评议表中一一列明清楚,并将量刑评议表附于案卷里,量刑程序更加透明化。
(四)加强裁判文书在量刑方面的说理性。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裁判文书中将量刑的依据和理由予以公开,对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表述得更加详细,加强了裁判文书在量刑方面的说理性,量刑情节在判决书中一目了然,有助于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从而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更加信服,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公信力。
(五)加强判后答疑工作
虽然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加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但是当事人及家属的法律知识毕竟有限,难免会对量刑和裁判结果产生误解。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在案件审结后要及时地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在规定范围内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及家属提出的法律问题,这样做既有助于当事人服从法律判决,有助于降低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发改率、上访率,也使得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司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结语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和期待,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工作任重而道远。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各司法部门的坚持不懈地努力下,一定能够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宏伟目标,切实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注释]
①《广西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五升三降"效果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5%》 ,http://www.legaldaily.com.cn/zfb/content/2011-08/18/content_2876428.htm?node=20608,于2011年10月29日访问
②《王乐泉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工作督查汇报会上强调 深化认识完善制度加强协作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取得预期效果》,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09/07/content_2935177.htm?node=5955,于2011年11月2日访问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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