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鸽起纠纷邻里诉讼忙 法院判决:让鸽子飞
2011-11-15 09:52:30
     中国法院网讯 (苏航)  由于认为楼上养鸽影响自己的居住环境,刘先生将邻居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拆除鸽笼。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

  原告刘先生称,从2003年起被告王先生就在其阳台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对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了破坏。鸽子产生的排泄物及噪声对居住在楼下的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鸽舍。

  被告王先生则觉得很委屈,邻居所称的一系列问题根本不存在。“我定期按照信鸽协会的要求清扫卫生、打药消毒,况且我饲养的鸽子数量远小于规定数目。”在法庭上王先生辩解道:“城管找过我后,我就拆除了阳台外的鸽舍,现在那里只有一块进出鸽舍的木板,根本不会对邻居造成严重影响。”

  庭审中,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同意将搭建在阳台外侧的木板拆除一半,并表示愿意只在信鸽放飞时才将进出用的跳笼放置在木板上,但原告刘先生却认为以上改动不能达到令他满意的效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系信鸽协会会员,其饲养信鸽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虽在饲养信鸽问题上存有争议,但在诉讼中经法院调解,被告已自行将搭建在自家阳台外部分木板拆除,且被告饲养信鸽的鸽舍设在自家阳台之内,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改造后照片,其阳台外侧的设施对原告已不产生影响,也未造成原告生活上的妨碍,现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拆除其阳台外设施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为使双方通过本案受到教育,法院在判决中专门对原被告进行告诫:“希望双方对此问题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避免矛盾的发生。被告亦应对自己在居民楼内饲养信鸽的行为以及可能会对周围居民产生的影响予以高度注意并规范自身行为”。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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